從中國內地來港人士的入境安排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2條第四款訂明,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士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解釋,這項規定是指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來港,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
- 內地居民如欲赴港定居,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
- 單程證的受理、審批及簽發事宜,由內地公安機關按內地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規辦理。現時每日的單程證配額為150個。根據內地法律及行政法規,內地當局已公佈,內地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單程證來香港定居:
-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18周歲的子女。
- 18周歲以上、未滿60周歲,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均60周歲以上且在香港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 60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18周歲以上子女的。
- 未滿18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父母的。
- 持有居留權證明書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
- 內地因公人員如欲來港旅遊,應就其來港目的向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申請簽發《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和相關的赴港簽注。
探親
- 內地居民如欲來港探親,必須取得由有關內地公安機關所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下稱「通行證」)和「探親」簽注。
「團隊旅遊」
- 內地居民如欲來港觀光旅遊,可參加由指定內地旅行社所營辦的「香港遊」旅行團。參加「香港遊」旅行團的團員必須取得由內地有關公安機關所簽發的通行證和「團隊旅遊」簽注。而「香港遊」的團員須遵從「隨團往返」的原則。
「個人旅遊」
- 內地廣東省及38個城市(即是上海、北京、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寧波、台州、福州、廈門、泉州、天津、重慶、成都、濟南、瀋陽、大連、南昌、長沙、南寧、海口、貴陽、昆明、石家莊、鄭州、長春、合肥、武漢、西安、青島、太原、呼和浩特、哈爾濱、拉薩、蘭州、西寧、銀川和烏魯木齊)的居民,如欲以個人身份來港觀光旅遊,必須取得由內地有關公安機關所簽發的通行證和「個人旅遊」簽注。
商務旅遊
- 內地居民如欲以私人身份來港經商,必須持有由內地公安機關所簽發的通行證和「商務」簽注。請 按此參閱《內地人士持商務簽注來港需知》。
交流訪問
- 符合內地當局訂定資格的六類內地人才(包括傑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衞健人才、法律人才及其他人才),如欲來港進行交流訪問,必須持有由內地公安機關所簽發的雙程證和「人才」簽注。
其他旅遊目的
- 內地居民因為其他目的例如:就醫、奔喪、訴訟等而欲以訪客身份來港,必須取得由有關內地公安機關所簽發的通行證和「其他」簽注。
附帶行程
- 根據現行安排,內地居民來港,必須持有有效的通行證及有關簽注。一般而言,持有有效簽注的內地旅客,如能符合一般入境條件,會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香港,而逗留期限是會按所持簽注類別而定。至於有關簽注的使用次數,可以是一次有效、兩次有效、或多次有效。
-
鑒於上述人士在訪港期間,或會順道到鄰近地區(如澳門註1 )或境外短暫觀光(包括乘船往公海遊覽),為方便這些內地訪客完成上述「附帶行程」後取道香港返回內地,本處有下列措施:
- 持有一次或兩次有效簽注的旅客,完成「附帶行程」再抵港時的日期早於前次入境時獲准留港的期限,而該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條件,本處人員將再次給予先前逗留期限,讓該旅客入境(例如離境前所享逗留期限為五月八日,再抵港日為五月四日,旅客可獲准入境逗留至五月八日);
- 如持有一次或兩次有效簽注的旅客再抵港日剛好為先前逗留期限的最後一天,而該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條件,本處人員將給予額外一天的逗留期限,以便其取道本港返回內地(以前述例子,如再抵港日為五月八日,一般將可獲予逗留至五月九日)。
- 如旅客持有多次有效簽注(持赴香港1年多次(限每周一次)“個人旅遊”簽注(簡稱「一周一行」簽注)以及有效期為三個月的「探親」簽注除外)完成「附帶行程」後再抵港,而該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條件,本處人員將根據其簽注之逗留期限而給予該旅客入境。
- 如旅客持有有效「一周一行」簽注完成「附帶行程」後再抵港,而該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條件,本處人員將根據以下情況給予該旅客入境註2 :
- 若再抵港時的日期早於前次入境時獲准留港的期限並在同一個自然周的周一至周日內,本處人員將再次給予先前逗留期限,讓該旅客入境;
- 若再抵港時的日期不在同一個自然周的周一至周日內,本處人員將根據其簽注之逗留期限而給予該旅客入境;
- 「附帶行程」以返回內地後結束。
註1 :
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持有通行證而沒有赴澳簽注的內地居民,澳門當局將不允許其經香港進入澳門。
- 經香港過境往來另一國家或地區的中國護照持有人,可於每次入境時獲准在港逗留七天而無須事先取得進入許可,但他們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證件及經確認事先已預訂前往海外的續程車/船/機票。
- 若內地居民同時持有有效的通行證及中國護照,他在入境香港時,應依據其行程的目的,出示通行證或中國護照(從澳門經香港返回內地者除外)入境香港。
因公來港工作的人員
- 內地因公派往駐港國營或合資企業/機構工作的人員,應向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或獲授權的省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申領工作簽注。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 符合相關資格準則的內地居民可根據「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申請來港工作。申請人可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遞交網上申請。有關「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的詳情,可按此或參閱《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入境指南》[ ID(C) 1026(中文版本)或ID(E) 1026(英文版本)]。
輸入勞工
- 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欲透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前稱「補充勞工計劃」)、「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或「行業輸入勞工計劃」來港工作,其申請必須經由其準僱主向入境處遞交。由內地的中國居民直接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此外,僱主必須經內地勞務企業招聘所輸入的勞工。內地勞務企業指已獲內地相關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對香港特區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此外,請注意以下事項︰
- 如欲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來港工作,其申請必須經由已獲得原則性批准輸入勞工的僱主遞交入境事務處。受聘人及其僱主應分別填寫申請表格ID 1001A及ID 1001B。有關詳情,請參閱勞工處出版的《如何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小冊子及入境事務處出版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入境指南》[ ID(C) 1002(中文版本)或ID(E) 1002(英文版本)]。
- 如欲根據「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來港工作,其僱主必須獲得社會福利署署長批准輸入護理員的配額,而該配額仍然有效。受聘人及其僱主應分別填寫申請表格ID 1028A及ID 1028B。有關詳情,請參閱社會福利署出版的《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申請須知》及入境事務處出版的《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入境指南》[ ID(C)1029(中文版本)或ID(E)1029(英文版本)]。
- 如欲根據「行業輸入勞工計劃」來港工作,其僱主必須獲得相關決策局/部門的指定人員(請參閱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其他詳情)批准輸入勞工的配額,而該配額仍然有效。受聘人及其僱主應分別填寫申請表格ID 1030A及ID 1030B。有關詳情,請瀏覽相關決策局/部門的網頁及入境事務處出版的《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入境指南》[ ID(C) 1031(中文版本)或ID(E) 1031(英文版本)]。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 具備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的內地居民(受聘人)可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來港工作。受聘人應填寫申請表格ID 990A,僱主則應填寫表格ID 990B 。所有申請必須由受聘人的僱主提出,而有關僱主必須是在香港註冊的公司。由受聘人直接遞交的申請,恕不受理。正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的內地人士,不得以遞交了「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書為理由,要求延長在港逗留的期限。申請如獲批准,入境事務處會簽發來港工作的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受聘人必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通行證和適當的赴港簽注。詳情請參閱《專業人士來港就業入境指南》[ ID(C)991(中文版本)或 ID(E)991(英文版本)]。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旨在透過快速處理安排,供合資格公司申請輸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特區從事研發工作。合資格公司須先申請配額,獲創新科技署發出配額的公司可相應地於為期24個月的配額有效期內為合資格人士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有關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的詳情,請參閱創新科技署網站內的「申請指南–TechTAS 01 」及「申請指南–TechTAS 02 」。
- 在創新科技署批出配額後,如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提交來港就業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符合下列準則,可獲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批准:
-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 在遞交申請時,聘用公司獲創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額;
- 申請人獲聘用公司聘請在香港特區工作的全職僱員;
- 申請人主要從事先進通訊技術、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網絡安全、數據分析、數碼娛樂、金融科技、綠色科技、集成電路設計、物聯網、材料科學、微電子、量子技術或機械人技術範疇的研發工作;
- 申請人持有具特別認受性的大學所頒授的科學、科技、工程或數學(STEM)學科學位,所頒授學位的大學須為Quacquarelli Symonds (QS)世界大學排名榜、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或倫敦時報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榜最新公布與STEM相關的排行榜上首100間大學。持有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無需工作經驗,而持有學士學位者則須具備最少一年在相關科技範疇的工作經驗。不符合上述的學歷要求,但在特定範疇上具備良好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有關經驗和成就的科技人才,仍可基於充分的理據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在此情況下,應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 申請人的薪酬應不低於香港特區類似職位現時的市場薪酬水平;
- 申請人符合創新科技署發出的獲發配額通知書上就相關職位列明的特定條件;以及
- 聘用公司和申請人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
- 內地居民如欲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來港工作,可按此於網上遞交申請,並上載所有證明文件。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 以非本地學生註3身份來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內地居民,可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留港/回港工作。申請人如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遞交在港就業申請,屬於非本地應屆畢業生類別;而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遞交回港就業申請的申請人,則屬於非本地非應屆畢業生類別。合資格申請人可按此於網上遞交申請,並上載所有證明文件。詳情請參閱《專業人士來港就業入境指南》[ ID(C)991(中文版本)或 ID(E)991(英文版本)]。
曾修讀本港大學大灣區校園提供的全日制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內地居民,也可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來港工作。申請人如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遞交來港就業申請,屬於大灣區校園應屆畢業生類別;而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遞交來港就業申請的申請人,則屬於大灣區校園非應屆畢業生類別。合資格申請人可按此於網上遞交申請,並上載所有證明文件。詳情請參閱《專業人士來港就業入境指南》[ ID(C)991(中文版本)或 ID(E)991(英文版本)]。
- 受聘於本港的跨國公司或大型公司的內地僱員或獲這些公司資助來港的業務夥伴,可申請來港接受為期不超過12個月的短期培訓。
- 因公來港受訓的內地居民,應向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申領培訓簽注。以私人身份來港受訓的內地居民,則應把填妥的申請表格 ID 992A及ID 992B直接寄交或透過其在港的保證人遞交入境事務處。申請如獲批准,入境事務處會簽發培訓的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申請人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通行證和培訓簽注。詳情請參閱《來港受訓入境指南》[ ID(C)993(中文版本)或ID(E)993(英文版本)]。
- 已填妥的進入許可申請書應送交下列地址: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地下
入境事務處收發組
- 內地居民可報讀:
- 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專上課程註4及5 ;
-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註4 (於二零一六/一七至二零二零/二一學年);
- 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註6 ;
- 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交換生課程或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換生課程;或
- 全日制短期課程,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有關課程由擁有學位頒授權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續及專業教育部門)開辦;以及
- 學生修讀短期課程的累計修業期,在任何12個月內不得超過180日。
- 在內地老師陪同下,來港修讀經教育局批准為期不多於兩星期的中學短期交換生課程。
註4:
本地課程指修畢後可獲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而非本地課程則指修畢後只可獲非本地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不論有關課程是否由本地與非本地院校合辦。
註5:
內地與香港就高等教育學位互認所達成的協議並不適用於副學位資歷(即副學士或高級文憑)。內地居民是在國家並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類教育機構進修的情況下來港就讀這類本地課程。
註6:
內地學生只可修讀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開辦的課程。
- 申請人及其本地保證人應分別填妥申請表格ID 995A及ID 995B。所有申請均須經由取錄申請人的院校(以保證人身份)遞交入境事務處。申請如獲批准,入境事務處會簽發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就領取「電子簽證」事宜,申請人請與取錄院校聯絡。申請人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通行證和赴港簽注。如學生來港後終止修讀已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課程,有關院校須在終止日起計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通知入境事務處。詳情請參閱《來港就讀入境指南》[ ID(C)996(中文版本)或ID(E)996(英文版本)]。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 高技術或優秀的內地居民可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來港居留。申請人應經本處網上系統遞交申請,並上載證明文件。詳情請參閱《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須知》[ ID(C)982(中文版本)或ID(E)982(英文版本)]。
受養人來港居留
- 保證人如為獲准來港就業(以專業人士、開辦/參與業務的企業家或受訓人士的身份)、就讀(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本地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或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註7、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或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8,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可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居住。按現行政策,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可在港就讀任何課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否則不可在本港從事僱傭工作。
註7: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則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註8: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
受養人及其本地保證人應填妥申請表格ID 997。詳情請參閱《受養人來港居留入境指南》[ ID(C)998(中文版本)或ID(E)998(英文版本)]。
備注:
現有的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網上申請系統、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網上申請系統、輸人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計劃網上申請系統、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網上申請系統、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網上申請系統、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網上申請系統、專業人士來港就業申請表(ID 990A)、來港受訓申請表(ID 992A)、來港就讀申請表(ID 995A)及企業家來港投資申請表(ID 999A)已附有隨行受養人的申請部分。保證人經網上遞交上述來港申請或填寫上述來港申請表格時可包括其隨行受養人的來港居留申請,而有關隨行受養人無須另行填寫申請表格ID 997。
- 大約170個國家或地區的護照持有人,只要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可按照所持有的適用類別旅行證件來港旅遊(包括過境)而無須申請簽證/入境許可證。有關詳情,請瀏覽本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旅遊簽證和進入許可規例" 網頁。該網頁亦列明那些國家或地區的護照持有人需要事先申領簽證/入境許可證才可以來港旅遊或過境。
- 居於內地的外國護照持有人,可申請來港工作、受訓、就讀或定居。所有申請將按現行的入境政策及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 申請表格及有關手續的詳情可向入境事務處總部、入境事務處各分處、中國駐海外大使館及領事館及香港特區政府駐外辦事處索取。申請表格亦可於入境事務處網頁www.immd.gov.hk下載。
- 居於內地的外國護照持有人可將適用於其來港目的(根據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註7、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或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除外)的申請表格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遞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下稱「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或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駐滬辦」)入境事務組。此外,申請人並須向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或駐滬辦入境事務組提交有效旅行證件,以便在申請獲得批准後,當局能為其簽發簽證/進入許可。該兩個駐內地辦事處的地址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西城區地安門西大街71號
郵編100009
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
中國上海市黃浦區西藏中路168號
都市總部大樓21樓
郵編200001 - 居於北京或上海以外的外國護照持有人,可直接將填妥的申請表格按照上文第25段所列地址郵寄香港入境事務處或透過其在港的保證人遞交。
- 有關由入境事務處簽發的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的費用,請參閱收費表(ID 912)。擬來港就讀的申請人,請與取錄院校聯絡,處理「電子簽證」的繳費及領取事宜。至於其他申請人,在其申請獲得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繳付。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亦可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付相關費用。如申請人無法透過上述方法繳費,便須在寄交申請表格時夾附一張以港元開出的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以繳交所需費用。該銀行本票或銀行匯票必須由一間在香港有聯繫銀行的銀行發出,並註明收款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至於經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或駐滬辦入境事務組處理的簽證/進入許可,費用須以人民幣繳付,有關金額請瀏覽駐京辦網頁www.bjo.gov.hk/tc/about_hk/visa.html。有關費用須由申請人在領取簽證/進入許可時,以現金或「供銀行轉賬用的支票」繳付。該支票須由一間在內地的銀行發出,並註明收款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上海經濟貿易辦事處」。
- 本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至六個星期處理一宗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不適用於個別計劃/安排)。入境事務處在收到申請後,會將認收申請的回條寄給申請人。
- 至於向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或駐滬辦入境事務組遞交的申請,如旅遊/過境的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一般需時三個工作天處理,而其他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則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至六個星期處理。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或駐滬辦入境事務組在收到申請後,會將認收申請的回條寄給申請人。
- 如欲取得更多資料,可致電(8610) 6657 2880內線033或以傳真方式(8610) 6657 2823向駐京辦入境事務組提出,或致電(8621)6351 2233內線160或以傳真方式(8621)6351 9368向駐滬辦入境事務組提出,亦可透過查詢熱線(852) 2824 6111、傳真(852) 2877 7711或電郵enquiry@immd.gov.hk向入境事務處查詢,或瀏覽入境事務處網頁www.imm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