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告: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則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本網頁提供有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的申請資格和入境安排的一般資料。本網頁的資料並無法律約束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 可因應情況的改變而予以修訂,無須事先通知。任何人士如欲根據本計劃提出申請,可向入境處查詢最新的資料。
本計劃的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即資本投資者(投資者))來港居留。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
依據本計劃申請進入香港及/或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均受《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計劃規則》)[I D(C)968]規限。
本計劃適用於下列人士 :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 :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由 650 萬港元增至 1000 萬港元。
**投資者可自費聘用執業會計師以協助展示他符合該項要求。詳情請參閱 " 聘用執業會計師的安排 "。
投資者可攜同受養人(即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必須能夠支持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養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受養人應以表格 ID 997提出申請。有關表格可於此下載。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計劃規則》第 2.1(b)段訂明,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符合各項準則,包括在遞交原則上批准或正式批准申請前的兩年,他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 1000 萬港元*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為簡化程序及縮短處理申請的時間,本計劃申請人可自費委聘執業會計師擬備報告,用以展示其符合《計劃規則 》第 2.1(b)段的要求。申請人可將該報告連同本計劃申請表一併遞交入境處。有關的執業會計師須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申請人可自行選擇是否聘用執業會計師,而聘用與否不會影響申請結果。
如欲查閱有關香港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料,請按此。
有關該報告的格式,請按此。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由 650 萬港元增至 1000 萬港元。
投資者須要把不少於港幣 1000 萬元 * 投資於下列的一種或多種獲許投資資產 * :
入境處可隨時更改以上載列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無須事先通知。有意根據本計劃提出申請的投資者,可定期於此 ,查閱最新資料。
註2: | 作為過渡性安排,以港元為單位、由認可機構按當時有效而現已廢除的《銀行業(資本)規則》(第155L章)(《銀行業條例》附屬法例)第42(1)(e)及(g)條規定發行的後償債項,仍會被視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4.1(b)(i v)段所界定的後償債項。 |
註3: | 就本計劃而言,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須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發牌的法團管理,或由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獲准許經營《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發行**,並最少把70%的平均淨資產投資於上文第(a)至(d)項的資產類別上。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可以以香港或其他地方作為註冊地,但必須以港元為單位,並且必須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在香港售予公眾的集體投資計劃。 |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由 650 萬港元增至 1000 萬港元。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亦可以是由獲准許經營《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所發行的投資相連保險產品。
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 1000 萬港元*以下,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於投資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同時,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投資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投資者可保留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計劃的規範。投資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金融資產(例如由股票轉為債券,或由債券轉為股票),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由 650 萬港元增至 1000 萬港元。
重要通告: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則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的資料,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該人及其受養人所獲發的簽證/進入許可/延期逗留即告無效。
申請書可親自交往或直接寄往以下地址 :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5樓
入境事務處
其他簽證及入境許可組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入境處處長有絕對權力決定是否批准根據計劃提出的居留申請。投資者在香港的任何投資由始至終純屬個人決定和責任。投資者如因依據計劃進行投資而蒙受任何損失,入境處處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概不負責。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重要通告: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則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申請獲准的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電子簽證」持證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倘投資者沒有適當的來港認可旅行證件,入境處會發予入境許可證。同樣安排亦適用於投資者的受養人。
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准後,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 3 個月。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 3 個月。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後,會獲准在港逗留兩年(正式批准)。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資格準則〉及〈投資管理的規定〉,便可獲准延期逗留兩年。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 7 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根據這項計劃獲准來港的投資者須受特別逗留條件限制。如投資者違反其對入境處所作承諾的任何部分,則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屆滿或被入境處處長裁定已違反承諾後兩個月內,以較早日期為準。
當局會訂立關於投資管理的規定及轉換投資項目的規範(規範),確保投資者獲准在港逗留期間,其投資額不會少於本計劃所規定者。投資者須在一家金融中介機構註開立一個指定的帳戶用作買賣指定金融資產。投資管理規定的詳情載於《計劃規則》[I D(C)968]。投資者須在申請表格內簽署承諾,同意根據計劃留港期間遵守計劃規則的規範。
註: | 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是《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進行第 1 、 4 或 9 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獲准許經營《保險公司條例》附表 1 第 2 部所指定的類別 C 業務的保險人。 |
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 1000 萬港元*以下,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於投資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同時,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投資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投資者可保留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計劃的規範。投資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金融資產(例如由股票轉為債券,或由債券轉為股票),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由 650 萬港元增至 1000 萬港元。
本網頁介紹有關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入境的人士及其受養人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該計劃」)入境的人士或其受養人,可以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内,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如要符合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格,投資者必須在獲准逗留之後的整段時間內,持續地符合該計劃的規定。關於投資管理,投資者應遵守投資管理的規定以及轉換投資項目時應遵守的規則。
訂立投資管理及轉換投資項目的規定是確保投資者獲准在香港逗留期間,不會減少他的投資額。在金融資產投資方面,投資者須在單一家金融中介機構註1開立一個自己名下的指定賬戶,可作買賣和持有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所述的獲許投資。「獲許投資資產類別」載於「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之中。有關詳情可按此。
上述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是《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認可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得發牌以進行第1、4或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獲准許經營《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投資管理及轉換投資項目的規定之詳情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你須在申請表格内簽署承諾,同 意根據該計劃留港期間遵守該計劃的規則之規範。
如投資者的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以下,他不須為了符合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格而補回差額。但是,如投資者的總投資價值升至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他亦不可提走資本增益。投資者可自由在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之間轉換投資(例如在房地產投資和指定金融資產投資之間進行轉換),但是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投資者應為投資項目的每一項改變保存記錄,以便在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一起提交。
根據該計劃入境的人士,應遞交已填妥及簽署的表格ID 967和聲明書表格SF/IM/1611。如果申請人是投資者的受養人,應遞交已填妥及簽署的表格ID91和由保證人填妥及簽署的表格ID 481A。若申請人是保證人的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2,亦須同時填妥和簽署表格ID 481B。有關的表格可在入境事務處總部和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亦可於此下載。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視乎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須在遞交申請時帶備下列表格和證明文件:
投資者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作出承諾,保證遵守該計劃的規則。該承諾書已載於申請表ID(C)967第12部份。如投資者被發現違反承諾,他和他的受養人只可在香港逗留至期限屆滿,或在入境事務處處長裁定投資者已違反承諾後兩個月內離開香港,以較早日期為準。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在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