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旨在為有意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前來/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就業的科技人才,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旨在透過快速處理安排,供合資格公司申請輸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特區從事研發工作。合資格公司須先申請配額,獲創新科技署發出配額的公司可相應地於為期24個月的配額有效期內為合資格人士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有關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的詳情,請參閱創新科技署網站內的「申請指南–TechTAS 01 」及「申請指南–TechTAS 02 」。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提交來港就業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排名表 | 網頁 |
Quacquarelli Symonds (QS) 世界大學排名榜 |
www.topuniversities.com/qs-world-university-ranking |
世界大學學術排名( 上海交通大學) (又稱「上海排名」) | www.shanghairanking.com |
倫敦時報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榜 | www.timeshighereducation.com/world-university-rankings |
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世界大學排名 | www.usnews.com/education/best-global-universities/rankings |
持有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無需工作經驗,而持有學士學位者則須具備最少一年在相關科技範疇的工作經驗。不符合上述的學歷要求,但在特定範疇上具備良好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有關經驗和成就的科技人才,仍可基於充分的理據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在此情況下,應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工作或居留,均須申領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及延長逗留期限。入境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不作事先通知。
註1:
研發活動是-
(a) 為拓展知識而進行的自然科學或應用科學方面的活動;
(b) 在有機會取得新的科學或技術上的知識及理解的情況下進行的原創性及經規劃的調查;或
(c) 在任何新的(或經相當程度的改進的)物料、裝置、產品、程序、系統或服務的商業生產或運用前,將研究所得或其他知識,應用於為生產或引進該等物料、裝置、產品、程序、系統或服務而作的方案或設計。
詳情請參閱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指南的附件A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或已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可按現行的受養人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2,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和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受養人的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上述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在港逗留期間,他們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並且可以在港就業或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他們其後可申請延期逗留,而有關的申請只會在受養人仍然符合上列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遞交的工作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入境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兩星期處理。倘若未能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完成處理有關申請。由於審批申請需時,除非入境處向有關申請人發出申請結果的通知,否則申請人可視其申請為正在辦理中。
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所有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並會考慮與申請有關的所有情況。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處處長根據當時政府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酌情決定權。
A. 申請人在申請入境時須上載的文件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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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近照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簽發旅行證件,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如有) |
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或特定範疇上良好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有關經驗和成就的證明(如適用) |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和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申請人的台灣戶籍謄本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申請人在海外居留證明,例如顯示申請人獲海外有關當局批准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適用於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國籍人士: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
由申請人現時工作單位或內地有關機關簽發的赴港工作同意書(可按此下載){只適用於內地居民} |
B. 聘用公司須上載的文件(申請人經入境處網上申請系統遞交申請後,僱主電子郵箱會收到透過系統發出的連結,僱主須經系統填寫所需資料及上載下列文件以完成餘下申請)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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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科技署發出的獲發配額通知書 |
聘用公司與申請人所簽訂的僱傭合約或聘書,註明職位、薪金、其他福利及僱傭期的詳情 |
商業登記證(如聘用公司已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創業板上市,或僱主在緊接遞交此申請前的24個月內有一名非本地僱員曾成功獲批予就業或培訓簽證/進入許可,無須提交有關文件。) |
C. 每名隨同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人來港的受養人所須上載的文件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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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養人的近照 |
受養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簽發旅行證件,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受養人的香港身份證(如有) |
受養人與來港就業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家庭照片、家庭書信(連信封)、戶口簿和獨生子女優待證(如適用) |
受養人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和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受養人的台灣戶籍謄本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申請人、隨行受養人和聘用公司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包括文件正本)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給予在香港特區入境或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遞交的工作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入境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兩星期處理。倘若未能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完成處理有關申請。由於審批申請需時,除非入境處向有關申請人發出申請結果的通知,否則申請人可視其申請為正在辦理中。
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所有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並會考慮與申請有關的所有情況。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處處長根據當時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酌情決定權。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在繳付有關費用後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
內地居民
獲批准來港的申請人,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下稱「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的申請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一併出示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如申請人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申請人抵港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電子簽證」(只適用於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國籍人士: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非內地居民
申請人抵港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36個月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他們可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註1。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2年的模式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以較短者為準)批出。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如仍然符合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及以下段落所載的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如獲批准,他們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頂尖人才類別的申請條件如下︰
為免生疑問,聘用公司就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作出擔保,無須申請配額。
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本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就業的人士,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人士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36個月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他們可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註1。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2年的模式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以較短者為準)批出。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如仍然符合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及以下段落所載的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如獲批准,他們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頂尖人才類別的申請條件如下︰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獲准來港就業人士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為免生疑問,聘用公司就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作出擔保,無須申請配額。
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仍然符合該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及下列條件,可被界定為頂尖人才:
受養人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申請人、受養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