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旨在為有意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下稱「本計劃」或「計劃」)申請前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的人士提供所需資料。
本計劃旨在吸引高技術人才或優才來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的經濟競爭力。申請人無須在根據本計劃申請或獲准來港定居前先獲得本地僱主聘任。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可帶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其必須能自行負擔受養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開支,不需依賴公共援助。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本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第一階段:基本資格
根據本計劃提出申請的人士,必須首先符合一系列「基本資格」,方可按計劃下兩個評核機制的其中之一接受進一步評核。
第二階段:評核機制
符合所有「基本資格」的申請人,可選擇以「綜合計分制」或「成就計分制」的方式接受評核。「綜合計分制」下設有12項評核準則,而「成就計分制」則設有兩項評核準則。
「綜合計分制」設有申請資格門檻,選擇「綜合計分制」的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先評估其個人資歷是否已達到申請資格門檻。
第三階段:甄選程序
甄選程序會定期進行。在每次甄選程序中,如申請人符合基本資格,並達到「綜合計分制」的申請資格門檻或符合「成就計分制」的其中一項評核準則,其申請將獲考慮。一般而言,並非所有同時符合基本資格和申請資格門檻的申請都必然會獲批准,但符合較多評核準則的申請將獲更優先考慮。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入境處處長」)可就申請人相關事宜,向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擔任主席的高層評核委員會(下稱「評核委員會」)徵詢意見。評核委員會將綜合考慮不同行業和界別的人力需求、香港的社會經濟需要、申請人的背景和資歷,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就申請人是否適合來港向入境處處長提供意見。甄選程序會擇優而取,並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及上述因素作出考慮。由於處理申請需時,除非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向有關申請人發出申請結果的通知,否則申請人可視其申請為正在處理中。
第四階段:獲發簽證/進入許可
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將會根據本計劃獲發逗留香港的簽證 / 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基本資格:
申請人如未能提供令人信納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資格,其申請將會即時被拒絕,不獲繼續處理。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在本計劃下或為本計劃的目的而言,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其明知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可被檢控及於其後被遣離香港。其申請可被拒絕,而任何已向其本人及受養人簽發、或已審核批准簽發的簽證/進入許可/延期逗留,或任何已施加於其本人及受養人的逗留條件,均可被宣告無效。
入境處處長有絕對酌情權,根據本計劃的兩套評核機制就其認為適當的情況評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某項評核準則,以及批准或否決任何申請而無須給予理由。本計劃或其有關詳情,亦可以在入境處處長認為適當時作出更改而無須事先通知。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成功通過甄選程序的申請人將會獲得書面通知。如申請人為內地的中國居民,包括現時暫居於香港特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的內地居民,亦必須提交其現時所屬內地工作單位或負責備存其紀錄的內地有關當局所發出的赴港居留同意書。
申請人必須令入境處信納其在申請期間所作的一切聲明和所提供的資料均屬真實和完備,其申請方會獲得批准。
申請一經批准,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有)將根據本計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以便在香港特區逗留。
曾根據任何入境政策或計劃(包括但不限於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並受一項或數項在港逗留條件限制的香港居民可申請參加此計劃,條件是當局評核其申請時,會視申請人、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受養子女(如有)為不具有進入香港特區和在香港特區逗留權利的新入境人士。在申請獲核准後,申請人將根據本計劃獲簽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
「電子簽證」持證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內地的中國居民,包括現時暫居於香港特區或澳門特區的內地居民,若其申請獲批准,於根據本計劃來港居留前必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下稱「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請,並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及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國護照申請根據本計劃在港居留。就循本計劃進入香港的目的而言,上述海外中國公民並不需要上述的通行證及相關的赴港簽注。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在港逗留,須受逗留期限限制,直至根據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為止。如他們有意繼續在港居留,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應透過網上系統遞交。
按本計劃「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
按本計劃「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香港特區港逗留3 6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如要在 36 個月的逗留期限屆滿時獲准延期逗留,申請人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顯示他們已採取來港定居的步驟並在香港居住,例如受聘擔任支薪職位或已建立業務。如要符合申請進一步延期逗留的資格,有關申請人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以顯示他們:
延期逗留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一般會以「 3 + 2 」年的模式獲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按本計劃「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不少於兩年的人士,如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一般會獲准在港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人須提交有關的入息證明文件,如由稅務局發出的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按本計劃「成就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
按本計劃「成就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如需延期逗留,申請人須證明能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開支。
按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的受養人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於香港特區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根據本計劃來港人士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或居留,均須申領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評核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和批准延長逗留期限。入境處對這些資格/評核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無須事先作出任何通知。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持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香港特區,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回港。
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區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下稱「本計劃」)獲准來港人士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在港逗留,須受逗留期限限制,直至根據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為止。如他們有意繼續在港居留,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按本計劃「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
按本計劃「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 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 36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如要在 36 個月的逗留期限屆滿時獲准延期逗留,申請人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顯示他們已採取來港定居的步驟並在香港居住,例如受聘擔任支薪職位或已建立業務。如要符合申請進一步延期逗留的資格,有關申請人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以顯示他們:
延期逗留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一般會以「 3 + 2 」年的模式獲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按本計劃「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不少於兩年的人士,如在上一課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 200 萬元或以上,一般會獲准在港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人須提交有關的入息證明文件,如由稅務局發出的上一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按本計劃「成就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
按本計劃「成就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如需延期逗留,申請人須證明能獨力負擔自己及受養人(如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開支。
按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的受養人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於香港特區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根據本計劃來港人士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根據本計劃來港的人士
根據本計劃「綜合計分制」核准來港不少於兩年的人士,如能提供文件以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一般可獲准在港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受養人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申請人和受養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