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旨在為有意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下稱「本計劃」)註1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工作的人士,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透過本計劃於海外申請回港工作。除一般的入境規定外,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註2:
“中國籍人士”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實施並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詮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註3:
所有申報的非本地學術資格,須符合香港認可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標準。必要時,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可要求申請人向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申請為其申報的海外學術資格進行評核,評核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或已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區現行的受養人來港居留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4,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根據本計劃申請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及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這項受養人的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上述類別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受養人其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而有關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於香港特區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按現行政策,上述類別的受養人可以在香港特區就業及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有關受養人的入境與延期逗留安排,請參閱受養人來港居留入境指南[ID(C)998]。
註4: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A. 申請人在申請入境時須上載的文件
申請人的近照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如有) |
申請人與其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父/母的關係證明,例如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書 |
申請人父/母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 |
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
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例如銀行結單、儲蓄戶口存摺、稅款收據及薪金證明 |
B. 根據本計劃隨同申請人來港的每名受養人須上載的文件
受養人的近照 |
受養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 |
受養人與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和戶口簿 |
受養人的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受養人的台灣戶籍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進入香港特區或在香港特區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由於審批申請需時,除非入境處向有關申請人發出申請結果的通知,否則申請人可視其申請為正在辦理中。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入境處一般在收到申請後七天內,將載有申請編號的申請確認通知書寄給申請人,申請人可在網上透過以下連結查詢其申請狀況:
申請人也可以透過24小時電話查詢系統熱線(852) 3160 8663了解其申請狀況。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 。
「電子簽證」持證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在獲准逗留的期間可在香港特區自由從事或轉換工作,及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無須事先取得入境處處長的批准。
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人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無須已在港覓得工作,惟在其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須已獲得聘用(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及薪酬福利條件須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如已在港開辦或參與業務,則須出示其業務證明文件。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通常會獲准以3-3年的模式在港延期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符合上段所載的準則及下列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成功申請者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註: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香港特區,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
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區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工作,均須申領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無須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如欲取得最新資訊,請瀏覽入境處網頁www.immd.gov.hk。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人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無須已在港覓得工作,惟在其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須已獲得聘用(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及薪酬福利條件須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如已在港開辦或參與業務,則須出示其業務證明文件。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通常會獲准以3-3年的模式在港延期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符合上段所載的準則及下列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來港人士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註:
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來港的人士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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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載於《專業人士來港就業入境指南》[ID(C)991]第VII(B)部內的證明文件(適用於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及涉及轉換工作的非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現時僱主發出的證明信,列明申請人現時職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僱用期(適用於在不涉及轉換工作的非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申請人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的證明文件,如由稅務局發出的上一評稅年度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適用於頂尖人才類別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註) |
註︰
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符合該計劃所載延期逗留的準則及下列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受養人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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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保證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顯示個人資料及現時的逗留許可) |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申請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父母的結婚證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申請人、受養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虛假或不相信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