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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計劃簽證申請的新收費架構

為施行《入境規例》(第115A章)(下稱「該規例」)附表2,入境事務處處長現根據該規例第11(6)條指明表一所列的入境計劃(即入境事務處處長認為該等入境計劃的目標為吸引人才到香港發展或吸引資產擁有人到香港定居)為「指明計劃」。由2025年2月26日上午11時起(下稱「生效時間」),在指明計劃下提出申請的人士須繳付申請費,以及在其申請獲批後按兩級制適用級別繳付相應的簽證註1簽發費。

註1︰
下文泛指應獲批的指明計劃申請而發出的普通簽證、限用一次的入境證,或應獲批的指明計劃申請而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例如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的《逗留條件通知書》等)。

表一

指明計劃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一般就業政策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註2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註2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職專畢業生留港計劃

註2︰
不包括無條件逗留或訪客簽證申請。

凡在指明計劃下提出入境或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下統稱「指明計劃申請」),有關申請人(不論是以主申請人或受養人身份提出申請)均須繳付申請費。其指明計劃申請獲批准後,有關申請人須按兩級制適用級別繳付相應的簽證簽發費,以領取簽證。相關申請費及簽證簽發費載於表二。新收費架構適用於在生效時間或之後提出至入境事務處的指明計劃申請。

表二

申請人類別 項目 費用
(每宗申請)
(港元$ )
主申請人或受養人 申請費註3 600
兩級制簽證簽發費 相關期間註4超過180日 1,300
相關期間註4不超過180日 600

註3︰
不論申請結果如何,已繳付的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

註4︰
有關相關期間的計算方法,請參閱表三

 

26-0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