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施行《入境規例》(第115A章)(下稱「該規例」)附表2,入境事務處處長現根據該規例第11(6)條指明表一所列的入境計劃(即入境事務處處長認為該等入境計劃的目標為吸引人才到香港發展或吸引資產擁有人到香港定居)為「指明計劃」。由2025年2月26日上午11時起(下稱「生效時間」),在指明計劃下提出申請的人士須繳付申請費,以及在其申請獲批後按兩級制適用級別繳付相應的簽證註1簽發費。
註1︰
下文泛指應獲批的指明計劃申請而發出的普通簽證、限用一次的入境證,或應獲批的指明計劃申請而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例如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的《逗留條件通知書》等)。
表一
指明計劃 |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
一般就業政策 |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註2 |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註2 |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
職專畢業生留港計劃 |
註2︰
不包括無條件逗留或訪客簽證申請。
凡在指明計劃下提出入境或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下統稱「指明計劃申請」),有關申請人(不論是以主申請人或受養人身份提出申請)均須繳付申請費。其指明計劃申請獲批准後,有關申請人須按兩級制適用級別繳付相應的簽證簽發費,以領取簽證。相關申請費及簽證簽發費載於表二。新收費架構適用於在生效時間或之後提出至入境事務處的指明計劃申請。
表二
申請人類別 |
項目 |
費用 (每宗申請) (港元$ ) |
主申請人或受養人 |
申請費註3 |
600 |
兩級制簽證簽發費 |
相關期間註4超過180日 |
1,300 |
相關期間註4不超過180日 |
600 |
註3︰
不論申請結果如何,已繳付的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
註4︰
有關相關期間的計算方法,請參閱表三。
指明計劃申請的相關期間計算方式載於表三。
表三
項目註5 |
相關期間 |
普通簽證/限用一次的入境證 |
簽證/入境證 列明一段固定期間 為逗留期限 |
相關期間是指簽證或入境證上所列明的一段固定逗留期間。
例如: 36 個月 / 24 個月 / 2星期 / 7 天等
為免生疑問,普通簽證或入境證上所列明的固定期間為「6個月」或以上,相關的簽證簽發費為$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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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入境證 列明逗留期限的 最後一日 |
相關期間是指由繳付簽證簽發費當日的翌日起至該簽證或入境證所列明的逗留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止的期間。
(即相關期間= 逗留期限的最後一日- 繳付簽證簽發費日期)
例如: 逗留期限最後一日: 2025年3月31日 簽證簽發費繳付日: 2025年3月1日 相關期間: 30 日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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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逗留期限 (其他逗留條件 沒有改變) |
相關期間是指由經延長前的逗留期限的最後一日的翌日起至經延長的逗留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止的期間。
(即相關期間 = 新逗留期限的最後一日– 經延長前的原有逗留期限的最後一日)
例如: 新逗留期限: 2025年3月31日 原有逗留期限: 2025年3月1日 相關期間: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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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逗留條件(例如轉換工作) |
逗留期限沒有改變 |
相關期間是指由繳付簽證簽發費當日的翌日起至該逗留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止的期間。
(即相關期間= 逗留期限的最後一日- 繳付簽證簽發費日期)
例如: 逗留期限最後一日: 2025年3月31日 簽證簽發費繳付日: 2025年3月1日 相關期間: 30 日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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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留期限獲延長 |
相關期間是指由繳付簽證簽發費當日的翌日起至經改變的逗留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止的期間。
(即相關期間= 新逗留期限的最後一日- 繳付簽證簽發費日期)
例如: 新逗留期限最後一日: 2025年3月31日 簽證簽發費繳付日: 2025年3月1日 相關期間: 30 日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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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5︰
應獲批的指明計劃申請的項目。
註6︰
如繳付簽證簽發費的日期是逗留期限或經改變的逗留期限(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最後一日,則相關期間為1日。
不需要。所有於新收費架構生效前向入境處提出的指明計劃申請均按舊收費架構繳付相關費用。
不需要。所有於新收費架構生效前向入境處提出的指明計劃申請均按舊收費架構繳付相關費用。
不會。不論申請結果如何,已繳付的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而收取費用並不保證或確保該申請會獲批准。
不會。不論申請結果如何,已繳付的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而收取費用並不保證或確保該申請會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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