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通計劃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備豐富工作經驗及高學歷的高端人才到香港探索機遇。這些高端人才在提出申請時無須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覓得工作。他們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獲准在港逗留36個月(A類申請)或24個月(B類及C類申請)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人可以選擇下列其中一個類別而提出高才通計劃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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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來港工作的海外、台灣及澳門專業人士,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提出申請。一般就業政策不限行業,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我們已推出一些優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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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在香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海外、台灣及澳門企業家,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提出申請。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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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來港工作的內地專業人士,可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提出申請。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不限行業,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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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來港工作及定居,而未在港獲聘用的高技術人才或優才,可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提出申請。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不限行業,並設有以下兩套評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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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科技人才可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來港工作。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旨在透過快速處理安排,供合資格公司申請輸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從事研發工作。合資格公司須先申請配額,獲創新科技署發出配額的公司可相應地於為期24個月的配額有效期內為合資格人士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就業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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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畢業生可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留港一年尋找工作,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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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申請來港。計劃不限行業,申請人在首次入境時無須先獲得聘用。計劃主要申請資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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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載述各項輸入人才計劃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及自該日起適用的逗留期限模式:
計劃名稱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適用的逗留期限模式 (年數) |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適用的逗留期限模式 (年數) |
|
---|---|---|---|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 一般申請 | 不適用 | 2+3+3 |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 頂尖人才* | 不適用 | 2+6 |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 一般申請 | 1+2+2+3 | 2+3+3 |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 頂尖人才* | 不適用 | 2+6 |
「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 一般申請 | 2+3+3 | 3+3+2 |
「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 頂尖人才* | 2+6 | 3+5 |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 一般申請 | 2+3+3 | 3+3+2 |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 頂尖人才* | 2+6 | 3+5 |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 一般申請 | 2+3+3 | 3+3+2 |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 頂尖人才* | 2+6 | 3+5 |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 一般申請 | 1+2+2+3 | 2+3+3 |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 頂尖人才* | 不適用 | 2+6 |
* 由2022年12月28日起,頂尖人才類別的審批將適用於所有輸入人才計劃,但申請人須在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已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不少於兩年,而且其在上一課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不少於港幣200萬元。申請獲批的人士通常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或六年(視乎相關計劃經修訂的逗留期限模式而定)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如有查詢 ,可透過查詢熱線(852) 2824 6111、傳真(852) 2877 7711或電郵enquiry@immd.gov.hk與香港入境事務處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