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欲以私人身份來港作商務訪問,可向內地公安機關申請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商務簽注》。《商務簽注》的有效期由三個月至一年不等,可以一次或多次進出香港,每次入境香港最長可逗留不超過七天至不超過十四天。
持商務簽注來港的內地人士,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足夠旅費、訪港目的沒有可疑等),可會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香港。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在獲准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間,可進行以下商務活動:簽訂合約或參加招標、投標;檢驗貨物或監裝設備;參加展覧會、交易會、(但並不包括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或直接提供服務);解決索賠問題或者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應邀從事商務、科技考察活動;及參與短期研究會或其他會議。
根據香港入境條例,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人士,不得在港從事任何有薪或無薪的工作;違例者一經被法庭定罪,最高刑罰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入獄二年。
有需要來港工作或需要長時間停留香港,以便參與香港公司業務的內地人士,必須先行向入境事務處提出申請。他們可透「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工作,待申請批出後,他們便可以來港工作及處理業務。
內地企業在港開設新公司後,如需要安排內地的管理及專業人員來港協助開展業務,亦可通過「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提出申請,有關公司若能證明業務計劃可以促進香港經濟發展及創造本地就業機會,而受聘來港的內地人員又合乎「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的審批資格,便可獲發短期工作簽注。待公司落實業務計劃後,有關人員便可獲准延期,以便繼續在港工作。
有關「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的詳情及申請資格,請按此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