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内地来港人士的入境安排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四款订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士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解释,这项规定是指内地居民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来港,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製发的有效证件。
- 内地居民如欲赴港定居,须向其内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
- 单程证的受理、审批及签发事宜,由内地公安机关按内地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办理。现时每日的单程证配额为150个。根据内地法律及行政法规,内地当局已公佈,内地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单程证来香港定居:
-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 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 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 未满18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父母的。
- 持有居留权证明书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
- 内地因公人员如欲来港旅游,应就其来港目的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请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相关的赴港签注。
探亲
- 内地居民如欲来港探亲,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和「探亲」签注。
「团队旅游」
- 内地居民如欲来港观光旅游,可参加由指定内地旅行社所营办的「香港游」旅行团。参加「香港游」旅行团的团员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通行证和「团队旅游」签注。而「香港游」的团员须遵从「随团往返」的原则。
「个人旅游」
- 内地广东省及38个城市(即是上海、北京、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台州、福州、厦门、泉州、天津、重庆、成都、济南、沈阳、大连、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武汉、西安、青岛、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拉萨、兰州、西宁、银川和乌鲁木齐)的居民,如欲以个人身份来港观光旅游,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商务旅游
- 内地居民如欲以私人身份来港经商,必须持有由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通行证和「商务」签注。请 按此参阅《内地人士持商务签注来港需知》。
交流访问
- 符合内地当局订定资格的六类内地人才(包括杰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卫健人才、法律人才及其他人才),如欲来港进行交流访问,必须持有由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双程证和「人才」签注。
其他旅游目的
- 内地居民因为其他目的例如:就医、奔丧、诉讼等而欲以访客身份来港,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通行证和「其他」签注。
附带行程
- 根据现行安排,内地居民来港,必须持有有效的通行证及有关签注。一般而言,持有有效签注的内地旅客,如能符合一般入境条件,会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而逗留期限是会按所持签注类别而定。至于有关签注的使用次数,可以是一次有效、两次有效、或多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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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人士在访港期间,或会顺道到邻近地区(如澳门注1 )或境外短暂观光(包括乘船往公海游览),为方便这些内地访客完成上述「附带行程」后取道香港返回内地,本处有下列措施:
- 持有一次或两次有效签注的旅客,完成「附带行程」再抵港时的日期早于前次入境时获准留港的期限,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再次给予先前逗留期限,让该旅客入境(例如离境前所享逗留期限为五月八日,再抵港日为五月四日,旅客可获准入境逗留至五月八日);
- 如持有一次或两次有效签注的旅客再抵港日刚好为先前逗留期限的最后一天,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给予额外一天的逗留期限,以便其取道本港返回内地(以前述例子,如再抵港日为五月八日,一般将可获予逗留至五月九日)。
- 如旅客持有多次有效签注(持赴香港1年多次(限每周一次)“个人旅游”签注(简称「一周一行」签注)以及有效期为三个月的「探亲」签注除外)完成「附带行程」后再抵港,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根据其签注之逗留期限而给予该旅客入境。
- 如旅客持有有效「一周一行」签注完成「附带行程」后再抵港,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根据以下情况给予该旅客入境注2 :
- 若再抵港时的日期早于前次入境时获准留港的期限并在同一个自然周的周一至周日内,本处人员将再次给予先前逗留期限,让该旅客入境;
- 若再抵港时的日期不在同一个自然周的周一至周日内,本处人员将根据其签注之逗留期限而给予该旅客入境;
- 「附带行程」以返回内地后结束。
注1 :
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持有通行证而没有赴澳签注的内地居民,澳门当局将不允许其经香港进入澳门。
- 经香港过境往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可于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逗留七天而无须事先取得进入许可,但他们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事先已预订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
- 若内地居民同时持有有效的通行证及中国护照,他在入境香港时,应依据其行程的目的,出示通行证或中国护照(从澳门经香港返回内地者除外)入境香港。
因公来港工作的人员
- 内地因公派往驻港国营或合资企业/机构工作的人员,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获授权的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工作签注。
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 符合相关资格准则的内地居民可根据「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申请来港工作。申请人可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递交网上申请。有关「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的详情,可按此或参阅《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入境指南》[ ID(C) 1026(中文版本)或ID(E) 1026(英文版本)]。
输入劳工
- 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欲透过「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前称「补充劳工计划」)、「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或「行业输入劳工计划」来港工作,其申请必须经由其准雇主向入境处递交。由内地的中国居民直接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此外,雇主必须经内地劳务企业招聘所输入的劳工。内地劳务企业指已获内地相关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对香港特区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此外,请注意以下事项︰
- 如欲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来港工作,其申请必须经由已获得原则性批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递交入境事务处。受聘人及其雇主应分别填写申请表格ID 1001A及ID 1001B。有关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如何根据补充劳工优化计划输入劳工》小册子及入境事务处出版的《补充劳工优化计划入境指南》[ ID(C) 1002(中文版本)或ID(E) 1002(英文版本)]。
- 如欲根据「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来港工作,其雇主必须获得社会福利署署长批准输入护理员的配额,而该配额仍然有效。受聘人及其雇主应分别填写申请表格ID 1028A及ID 1028B。有关详情,请参阅社会福利署出版的《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申请须知》及入境事务处出版的《院舍输入护理员特别计划入境指南》[ ID(C)1029(中文版本)或ID(E)1029(英文版本)]。
- 如欲根据「行业输入劳工计划」来港工作,其雇主必须获得相关决策局/部门的指定人员(请参阅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其他详情)批准输入劳工的配额,而该配额仍然有效。受聘人及其雇主应分别填写申请表格ID 1030A及ID 1030B。有关详情,请浏览相关决策局/部门的网页及入境事务处出版的《行业输入劳工计划入境指南》[ ID(C) 1031(中文版本)或ID(E) 1031(英文版本)]。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 具备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内地居民(受聘人)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受聘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 990A,雇主则应填写表格ID 990B 。所有申请必须由受聘人的雇主提出,而有关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恕不受理。正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人士,不得以递交了「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书为理由,要求延长在港逗留的期限。申请如获批准,入境事务处会签发来港工作的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受聘人必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通行证和适当的赴港签注。详情请参阅《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 ID(C)991(中文版本)或 ID(E)991(英文版本)]。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透过快速处理安排,供合资格公司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特区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公司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发出配额的公司可相应地于为期24个月的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有关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详情,请参阅创新科技署网站内的「申请指南–TechTAS 01 」及「申请指南–TechTAS 02 」。
- 在创新科技署批出配额后,如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提交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符合下列准则,可获入境事务处处长考虑批准:
-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 在递交申请时,聘用公司获创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额;
- 申请人获聘用公司聘请在香港特区工作的全职雇员;
- 申请人主要从事先进通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网络安全、数据分析、数码娱乐、金融科技、绿色科技、集成电路设计、物联网、材料科学、微电子、量子技术或机械人技术范畴的研发工作;
- 申请人持有具特别认受性的大学所颁授的科学、科技、工程或数学(STEM)学科学位,所颁授学位的大学须为Quacquarelli Symonds (QS)世界大学排名榜、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伦敦时报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榜最新公布与STEM相关的排行榜上首100间大学。持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无需工作经验,而持有学士学位者则须具备最少一年在相关科技范畴的工作经验。不符合上述的学历要求,但在特定范畴上具备良好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有关经验和成就的科技人才,仍可基于充分的理据按个别情况予以考虑。在此情况下,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 申请人的薪酬应不低于香港特区类似职位现时的市场薪酬水平;
- 申请人符合创新科技署发出的获发配额通知书上就相关职位列明的特定条件;以及
- 聘用公司和申请人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
- 内地居民如欲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来港工作,可按此於網上遞交申請,並上載所有證明文件。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 以非本地学生注3身份來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内地居民,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申请人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属于非本地应届毕业生类别;而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的申请人,则属于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类别。合资格申请人可按此于网上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详情请参阅《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 ID(C)991(中文版本)或 ID(E)991(英文版本)]。
曾修读本港大学大湾区校园提供的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内地居民,也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工作。申请人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递交来港就业申请,属于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类别;而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来港就业申请的申请人,则属于大湾区校园非应届毕业生类别。合资格申请人可按此于网上递交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详情请参阅《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 ID(C)991(中文版本)或 ID(E)991(英文版本)]。
- 受聘于本港的跨国公司或大型公司的内地雇员或获这些公司资助来港的业务伙伴,可申请来港接受为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培训。
- 因公来港受训的内地居民,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领培训签注。以私人身份来港受训的内地居民,则应把填妥的申请表格 ID 992A及ID 992B直接寄交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递交入境事务处。申请如获批准,入境事务处会签发培训的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申请人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通行证和培训签注。详情请参阅《来港受训入境指南》[ ID(C)993(中文版本)或ID(E)993(英文版本)]。
- 已填妥的进入许可申请书应送交下列地址: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地下
入境事务处收发组
- 内地居民可报读:
- 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专上课程注4及5 ;
-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注4 (于二零一六/一七至二零二零/二一学年);
- 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注6 ;
- 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 全日制短期课程,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有关课程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以及
- 学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
- 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注4:
本地课程指修毕后可获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而非本地课程则指修毕后只可获非本地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不論有关课程是否由本地与非本地院校合办。
注5:
内地与香港就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所达成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副学位资历(即副学士或高级文凭)。内地居民是在国家并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类教育机构进修的情况下来港就读这类本地课程。
注6:
内地学生只可修讀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课程。
- 申请人及其本地保证人应分别填妥申请表格ID 995A及ID 995B。所有申请均须经由取录申请人的院校(以保证人身份)递交入境事务处。申请如获批准,入境事务处会签发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就领取「电子签证」事宜,申请人请与取录院校联络。申请人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通行证和赴港签注。如学生来港后终止修读已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的课程,有关院校须在终止日起计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通知入境事务处。详情请参阅《来港就读入境指南》[ ID(C)996(中文版本)或ID(E)996(英文版本)]。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 高技术或优秀的内地居民可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来港居留。申请人应经本处网上系统递交申请,并上载证明文件。详情请参阅《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须知》[ ID(C)982(中文版本)或ID(E)982(英文版本)]。
受养人来港居留
- 保证人如为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或受训人士的身份)、就读(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7、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或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8,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居住。按现行政策,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可在港就读任何课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
注7: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则已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注8: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
受养人及其本地保证人应填妥申请表格ID 997。详情请参阅《受养人来港居留入境指南》[ ID(C)998(中文版本)或ID(E)998(英文版本)]。
备注:
现有的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网上申请系统、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网上申请系统、输人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计划网上申请系统、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网上申请系统、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网上申请系统、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网上申请系统、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表(ID 990A)、来港受训申请表(ID 992A)、来港就读申请表(ID 995A)、企业家来港投资申请表(ID 999A)已附有随行受养人的申请部分。保证人经网上递交上述来港申请或填写上述来港申请表格时可包括其随行受养人的来港居留申请,而有关随行受养人无须另行填写申请表格ID 997。
- 大约170个国家或地区的护照持有人,只要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可按照所持有的适用类别旅行证件来港旅游(包括过境)而无须申请签证/入境许可证。有关详情,请浏览本处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旅游签证和进入许可规例" 网页。该网页亦列明那些国家或地区的护照持有人需要事先申领签证/入境许可证才可以来港旅游或过境。
- 居于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来港工作、受训、就读或定居。所有申请将按现行的入境政策及个别情况,予以考虑。
- 申请表格及有关手续的详情可向入境事务处总部、入境事务处各分处、中国驻海外大使馆及领事馆及香港特区政府驻外办事处索取。申请表格亦可于入境事务处网页www.immd.gov.hk下载。
- 居于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将适用于其来港目的(根据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7、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或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除外)的申请表格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驻沪办」)入境事务组。此外,申请人并须向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提交有效旅行证件,以便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当局能为其签发签证/进入许可。该两个驻内地办事处的地址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
邮编100009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
都市总部大楼21楼
邮编200001 - 居于北京或上海以外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直接将填妥的申请表格按照上文第25段所列地址邮寄香港入境事务处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递交。
- 有关由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的费用,请参阅收费表(ID 912)。拟来港就读的申请人,请与取录院校联络,处理「电子签证」的缴费及领取事宜。至于其他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缴付。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亦可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付相关费用。如申请人无法透过上述方法缴费,便须在寄交申请表格时夹附一张以港元开出的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以缴交所需费用。该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必须由一间在香港有联繫银行的银行发出,并注明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至于经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处理的签证/进入许可,费用须以人民币缴付,有关金额请浏览驻京办网页www.bjo.gov.hk/sc/about_hk/visa.html。有关费用须由申请人在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时,以现金或「供银行转账用的支票」缴付。该支票须由一间在内地的银行发出,并注明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 本处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至六个星期处理一宗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不适用于个别计划/安排)。入境事务处在收到申请后,会将认收申请的回条寄给申请人。
- 至于向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的申请,如旅游/过境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一般需时三个工作天处理,而其他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则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至六个星期处理。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在收到申请后,会将认收申请的回条寄给申请人。
- 如欲取得更多资料,可致电(8610) 6657 2880内线033或以传真方式(8610) 6657 2823向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提出,或致电(8621)6351 2233内线160或以传真方式(8621)6351 9368向驻沪办入境事务组提出,亦可透过查询热线(852) 2824 6111、传真(852) 2877 7711或电邮enquiry@immd.gov.hk向入境事务处查询,或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www.imm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