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留人士可接受親友探訪,每日1次,探訪時限15分鐘。
每次探訪不得超過兩名探訪者(包括嬰兒及孩童)。所有訪客或探訪要求均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處理,無須預約。
訪客須於探訪時間完結前 30 分鐘辦妥登記手續。
所有被羈留人士在收押入中心時須申報他們的探訪者的姓名及與其的關係。不在探訪名單上的探訪者將不被准許探訪。被羈留人士在羈留期間可在探訪名單上增加新的探訪者或刪除原有的探訪者,但須得到中心管方批准。
探訪者進行探訪時須出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並須在訪客登記表上填寫個人資料,以及與所探訪被羈留人士的關係。探訪室職員會為訪客進行資料核對。
訪客在探訪時不得攜帶個人物品。訪客登記處設有電子儲物櫃,以供訪客暫存個人物品。儲物櫃尺寸約為39厘米(闊) x 55厘米(深) x 25厘米(高)。訪客請勿攜帶大件行李前往中心。
關於本處在處理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請參閱本處網頁的私隠政策聲明及實務大綱。
被羈留人士可透過探訪者到訪時把某些物品帶給他們。詳情請參閱可收取之物品一覽表。此外,被羈留人士如需親友帶給他們某些物品 (例如鬚刨),必須每次先取得中心管方批准。
有關最新探訪安排,訪客須留意處方發出的新聞公報及部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