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人口老化及勞動力下降的人口挑戰,我們須以外來人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補充本地勞動力,以建立香港的人力資本。除了推行新的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外,我們亦會優化現行的人才入境計劃,以提升香港在這方面的吸引力。當中包括放寬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的申請; 放寬「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並擴展該安排至本港大學大灣區校園的畢業生。
自2022年12月28日起,如擬引入人才的職位屬「人才清單」表列的13項本地人才短缺的專業,或招聘的職位年薪達港幣200 萬元或以上,僱主無須證明本地招聘困難,可直接提出申請。此外,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其首次以僱傭身份入境的逗留期限亦由兩年放寬至三年,或根據其僱傭合約有效期而定,以較短者為準。
如擬招聘的職位屬於「人才清單」表列的本地人才短缺的專業,僱主便無須證明本地招聘困難,可直接提出申請。勞工及福利局將就「人才清單」表列的各個專業制定相關的職責說明以供僱主參考。屬於「人才清單」所涵蓋專業的人士,可透過「一般就業政策」和「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來港工作。總括來說,僱主須在申請表上填報及聲明擬招聘的職位屬於「人才清單」所列的專業,便無須進行市場供應測試而可申請引入有關人才。相信此舉可進一步便利僱主申請引入相關專業所短缺的人才。
就「一般就業政策」和「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的申請而言,入境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可在四星期內完成處理。
「年薪」是指計及房屋津貼等其他附帶福利的整套薪酬福利條件。
在2022年12月28日前已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工作的人士,他們的逗留期限維持不變。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如獲批准,他們會獲准以僱傭身份和原有的逗留期限模式延期逗留。(即逗留期限模式為「3-3」年。根據該兩項計劃入境的頂尖人才,如符合相關條件,可獲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優化措施只適用於2022年12月28日或之後遞交的「一般就業政策」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如在2022年12月28日前遞交「一般就業政策」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申請獲批的人士會獲准以原有的逗留期限模式來港。(即逗留期限模式為「2+3+3」年,合資格的頂尖人才的逗留期限模式則為「2+6」年,延期逗留期間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可以。根據該三項計劃來港的人士,如符合上述條件,即使其三年的逗留期限仍未屆滿,他們亦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成功申請人士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新獲的五年逗留期限會從原來的逗留期限開始計算。
自2022年12月28日起,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獲准來港投資(即來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企業家,其首次以僱傭身份入境的逗留期限可由兩年放寬至三年。
在2022年12月28日前已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來港投資的企業家,他們的逗留期限維持不變。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如申請獲批准,申請人可以僱傭身份和原有的逗留期限模式延期逗留。(即逗留期限模式為「3-3」年)。
優化措施只適用於2022年12月28日或之後遞交的企業家來港投資申請。如在2022年12月28日前遞交企業家來港投資申請,申請獲批的人士將會獲准以原有的逗留期限模式來港(即逗留期限模式為「2+3+3」年)。
計劃旨在吸納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港人第二代子女回港。香港移民的第二代認識外地語文和文化,亦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是充沛勞動人口的一個珍貴來源。他們的家庭與香港有連繫,因此回港尋求發展機會的意欲可能較大。
除一般的入境規定外,根據這計劃申請來港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準則:
- 年齡介乎18至40歲;
- 在海外出生(即在中國內地、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及台灣以外地方);
- 其父或母至少一方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在申請人出生時是已定居海外的中國籍人士;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 具備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以及
- 具充足經濟能力,可應付申請人(倘有受養人,亦包括在内)的日常生活和住宿開支所需,而無須依靠公帑。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以及1999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解釋,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的中國籍人士,如其父母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並在其出生時,為(i)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ii)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則該等人士便屬香港永久性居民。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訂明,本人出生在外國,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因此,該等不具有中國國籍人士不能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符合申請「居權證」資格的申請人必須在出生時具「中國國籍」。一般而言,是指在該申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仍未定居在外國,故申請人仍具有中國國籍,符合申請「居權證」的相關要求。
至於「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一般適用於不符合資格申請「居權證」的申請人,即申請人於海外出生時不具有中國國籍。
如果你的父/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1996年5月15日通過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解釋而具有中國國籍,你的父/母便是中國籍人士。一般來說,如果你的父/母是在香港或中國其他地區出生,並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除非他/她已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否則不論他/她現在是否持有或曾經持有外國護照,他/她仍可能被視為中國籍人士。
如申請表格是直接遞交入境處,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繳費靈」或「轉數快」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無法透過上述方法繳付費用,申請人則應在收到由入境事務處發出的批准通知書後,將銀行本票或匯票(須列明正確的港幣銀碼)郵寄予入境事務處。本票或匯票應由一間在香港有聯繫的銀行發出,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請勿郵寄現金。當本處確認收妥有關費用後,申請人會收到通知,隨後須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根據這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在首次入境時,申請人無須已在港覓得工作。但在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申請人則須獲得聘用,而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及其薪酬福利條件亦須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如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則須出示其業務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如未能證明會繼續在港就業或已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其申請可被拒絕。
申請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人可按此在網上遞交申請。
根據這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可根據香港特區現行受養人政策申請帶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根據這計劃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
註: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人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無須已在港覓得工作,惟在其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須已獲得聘用(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及薪酬福利條件須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如已在港開辦或參與業務,則須出示其業務證明文件。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通常會獲准以3-3年的模式在港延期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符合上段所載的準則及下列條件,可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申請人已根據本計劃獲准在港逗留不少於兩年;及
- 申請人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 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成功申請者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