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旨在為有意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前來/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投資(即來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企業家,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企業家來港投資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a. |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紀錄; | ||
b. |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 | ||
c. | (i) | 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當中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業務計劃、營業額、財政資源、投資款額、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以及引進的新科技或技能等,詳情如下: | |
(1) | 業務計劃 欲在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申請人須提交三年的業務計劃,陳述其業務性質、業務市場分析、市場定位、經營方向、銷售對象、產品營銷策略等,以顯示其業務適合並能夠在香港發展。申請人亦須提交收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資產負債表等的三年預測,以展示其業務在營運、財務及發展上的可行性。 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會在有需要時,就申請人所提交的業務計劃,徵詢相關政府部門或專業機構的意見,以審視該業務能否配合香港整體的經濟發展。舉例而言,入境處會考慮申請人的業務是否屬於或能否配合香港具優勢的產業,如四大傳統支柱行業(即貿易及物流業、旅遊業、金融服務業及專業及工商業支援服務業)或經濟發展委員會正探討扶助的四個行業羣(即航運業、會展及旅遊業、製造、高新科技及文化創意產業以及專業服務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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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營業額 申請人如在海外經營相關業務或參與在香港的業務,須提交收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以顯示其過去一年的營業額及盈利。開辦業務的申請人則須提交上文所述收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包括其營業額的三年預測,以展示其業務在營運及發展上的可行性。 入境處審理在港開辦業務的申請時,亦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擁有相關業務的投資或工作經驗。有需要時,入境處會徵詢相關政府部門或專業機構的意見,以評核申請人的業務是否適合並能夠在香港持續穩定增長,並為所屬行業注入新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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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財政資源 申請人須提交近一年個人及有關公司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來源證明,和有關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如有),以展示申請人具備足夠財政資源在港開辦相關的業務,及支持其業務在港健康營運並持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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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資款額 申請人須提交證明文件,以顯示申請人在香港投資的款額。入境處會考慮申請人在香港的投資款額是否能支持營運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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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 申請人須根據其業務性質及規模,定下組織架構,釐定所需職位及其數目,並列明申請人業務在香港為本地僱員創造的實質職位數目和級別(例如經理及行政人員、專業人員、文書支援人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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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引進新科技或技能(如適用) 申請人應說明可引進新的科技或技能,以及其如何為香港的高增值產業注入創新元素;申請人是否擁有註冊專利,以支持香港的知識型經濟長遠發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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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初創業務 申請人如欲在港開辦或參與初創業務,亦可提出申請。如其初創業務獲得政府支援計劃支持,而該等計劃有嚴格的審核機制和遴選過程;以及申請人是初創業務公司的經營者或合伙人,或有關項目的主要研究員,其申請可獲考慮批准。政府支援計劃的例子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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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資推廣署StartmeupHK創業計劃; | ||
(2) | 香港科技園公司各項培育計劃,包括網動科技創業培育計劃、生物科技創業培育計劃及科技創業培育計劃; | ||
(3) | 數碼港培育計劃; | ||
(4) | 創新科技署企業支援計劃;以及 | ||
(5) | 香港設計中心設計創業培育計劃。 |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如符合上述的準則及一般入境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來港投資: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投資,均須申領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無須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為留意。
申請來港投資或已獲准來港投資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區現行的受養人來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投資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及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上述類別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受養人其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而有關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於香港特區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按現行政策,上述類別的受養人可以在香港特區就業及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入境處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來港投資的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如欲申請來港投資,申請人必須提名一名本地保證人。本地保證人可以是公司或個人。如保證人是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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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近照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申請人如現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上載其有效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內頁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如有) |
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
申請人的財務狀況證明(如銀行對賬單) |
公司與申請人所簽訂的僱傭合約或聘書,註明職位、薪金、其他福利及僱傭期的詳情(如適用) |
詳細的三年投資計劃,包括擬在港經營業務的詳情、投資金額、開設的本地職位、設立的辦公室/陳列室/倉庫等 |
公司業務活動證明,例如合約、發票或正在磋商的商業交易證明(如適用) |
有關公司的財務狀況證明(如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交易損益表、利得稅報稅表) |
有關公司背景詳情的文件,例如業務活動、運作模式、公司背景/聯繫、產品系列、來源及市場、商會成員身份(如有)等(須提交產品目錄、小冊子等以資證明)[如申請人已在港作出投資] |
有關設立辦公室的租賃協議/證明文件 |
已為本地僱員增設職位的證明,例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每月供款紀錄(如適用) |
商業登記證及商業登記詳情,例如稅務局表格1(a)/表格1(c)〔如申請人已在港作出投資〕 |
送交公司註冊處存檔文件,例如公司註冊證明書/最近期的周年申報表/法團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組織章程細則 |
就經營業務所需的牌照或證書(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的相關金融機構牌照)(如適用) |
列明已獲政府支援計劃有效支持的信件* |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和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申請人的台灣戶籍謄本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申請人在海外居留的證明,例如顯示申請人獲海外有關當局向其批出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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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證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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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香港身份證 |
保證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內頁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如保證人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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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養人的近照 |
受養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受養人如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上載其有效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內頁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發旅行證件,可上載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受養人與來港投資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家庭照片、家庭書信(連信封)、戶口簿和獨生子女優待證(如適用) |
受養人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和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受養人的台灣戶籍謄本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受養人在海外居留的證明,例如顯示受養人獲海外有關當局向其批出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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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現時公司發出的證明信,列明申請人對香港經濟的貢獻(包括已在港投資的金額、已為本地僱員增設的職位與職位數目、預計未來三年將會在港投資的金額和將會為本地僱員增設的職位與職位數目等) |
商業登記證 |
列明已獲政府支援計劃有效支持的信件* |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進入香港特區或在香港特區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入境處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來港投資的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 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電子簽證」持證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獲准來港投資(開辦/參與業務)的企業家,首次入境最長可獲准以僱傭身份在港逗留36個月。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投資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2年的模式批出。
獲入境處處長批准來港開辦或參與指定業務的人士,會獲准以僱傭身份在港逗留。如他們擬開辦或參與獲批准以外的其他業務,須事先得到入境處處長的批准。有關申請須在申請人仍然符合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來港投資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考慮批准。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香港特區,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
獲准來港投資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區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獲准來港投資(即來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企業家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獲准來港投資(開辦/參與業務)的企業家,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以僱傭身份在港逗留36個月。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投資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2年的模式批出。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獲准來港投資(開辦/參與業務)的企業家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企業家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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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現時公司發出的證明信,列明申請人對香港經濟的貢獻(包括已在港投資的金額、已為本地僱員增設的職位與職位數目、預計未來三年將會在港投資的金額和將會為本地僱員增設的職位與職位數目等) |
商業登記證 |
列明已獲政府支援計劃有效支持的信件* |
* 適用於有意或已在港開辦或參與已獲政府支援計劃支持的初創業務的申請人,有關政府支援計劃的例子,請參考《企業家來港投資入境指南》[ID(C) 1000]第II部第3(c)(ii)段
受養人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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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保證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顯示個人資料及現時的逗留許可) |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申請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父母的結婚證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申請人、受養人和公司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