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下稱「優才計劃」)旨在吸引高技術人才或優才來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的經濟競爭力。申請人必須首先符合一系列基本資格,方可按計劃下兩個評核機制,即「綜合計分制」及「成就計分制」的其中之一接受進一步評核。每名申請人在同一時間只能提交一份申請,並只能以一種評核機制接受評核。
如欲透過「優才計劃」申請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定居,申請人必須首先符合下列所有基本資格,才能根據「優才計劃」下兩項評核機制,即「綜合計分制」及「成就計分制」的其中一項接受進一步評核:
- 年齡:申請人根據「優才計劃」提交申請時,年齡必須為 18 歲或以上。
- 財政要求:申請人必須證明能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開支,不需依賴公共援助。
- 良好品格:申請人不得有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刑事罪行記錄或不良入境記錄。
- 基本學歷:申請人必須具備良好學歷,一般要求為具備由認可大學或高等教育院校頒授的大學學位。在特殊情況下,能附以證明文件的良好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經驗及成就亦可獲考慮。
有關兩項評核機制的詳情,請瀏覽「問2 」。
符合「基本資格」所有要求的申請人,可選擇以下兩種評核機制接受評核:
- 綜合計分制:由 12項評核準則組成,涵蓋六個範疇,其中包括年齡、學歷、語文能力、工作經驗、全年收入和業務所有權。只有達到申請資格門檻的申請人才能遞交申請。有關申請資格門檻的詳情,請瀏覽「問7 」。
- 成就計分制:適用於具備超凡才能或技術並曾獲得傑出成就獎或其工作得到同業肯定,或對其界別的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個別人士。此評核機制的要求極高。
入境處會以電郵通知你申請的結果。但如提供的電郵地址失效或不正確,或你的電郵伺服器的過濾系統(例如反濫發軟件)把通知書攔截或刪除,將導致通知書無法以電子方式傳送。如有需要,請致電支援熱線(852) 3128 8668。
「綜合計分制」由 12 項評核準則組成,涵蓋六個範疇,詳情如下:
範疇 |
評核準則 |
(甲) 年齡 |
(1) 申請人是否50歲或以下 |
(乙) 學歷 |
(2) 申請人是否持有由合資格大學頒授的碩士或博士學位 註 1 |
(3) 申請人所持有由合資格大學頒授的碩士或博士學位 註 1是否與「STEM」學科有關,即「科學」、「科技」、「工程」或「數學」註 2 |
(丙) 語文能力 |
(4) 申請人是否具備兩種語言的良好書寫及口語能力 |
(5) 申請人是否具備良好的英文書寫及口語能力 |
(丁) 工作經驗 |
(6) 申請人是否擁有不少於五年相當於學位程度或專家水平的工作經驗 |
(7) 申請人是否擁有不少於三年相當於學位程度或專家水平在跨國公司或知名企業的工作經驗,例如上市公司或位列《福布斯》全球企業 2000 強、《財富》世界 500 強和胡潤中國 500 強的企業 |
(8) 申請人是否擁有不少於三年相當於學位程度或專家水平在特定領域/行業的工作經驗,包括「創新及科技」、「金融」及「國際貿易」(當中包括跨境海運及空運,以及供應鏈管理) |
(9) 申請人是否擁有不少於兩年相當於學位程度或專家水平的國際工作經驗 註 3 |
(戊) 全年收入 |
(10) 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收入是否達港幣 100 萬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 |
(己) 業務所有權 |
(11) 申請人現時是否擁有一家業務實體,而該業務實體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盈利達港幣 500 萬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 註 4 |
(12) 申請人現時是否擁有一家上市公司 註 4 |
註 1:
合資格大學是指勞工及福利局為本計劃制定的合資格大學綜合名單(下稱「綜合名單」)上載列的大學/院校。該「綜合名單」是根據以下兩項而制定:(a)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下的合資格大學;以及 (b) 過去五年在QS全球工商管理碩士課程排名及《金融時報》全球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課程排名位列前十名而專門提供研究生課程的大學/院校。為免生疑問,從合資格大學設立的持續和專業教育學院、分校、延伸學院或附屬學院等所獲取的學歷,將不予接受。有關最新的「綜合名單」,請按此瀏覽。
所有申報的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認可的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標準。為免生疑問,名譽碩士/名譽博士學位或並非由國家認可或註冊機構頒授的學位,將不予接受。
註2:
有關「STEM」科目的參考名單,請按此瀏覽。該名單僅供參考。即使有關學歷的科目不在參考名單之列,仍可獲得考慮,惟申請人須就此提交證明文件。
註3:
就國際工作經驗的評核準則而言,有關國際工作經驗須為申請人在原居國家/地區以外取得並相當於學位程度或專家水平的工作經驗。
註4:
業務實體是指經法律認可的公司/企業,且申請人可對其行使法律上和財政上的控制權。業務所有權可通過以下方式確立:(a) 申請人絕對實益擁有一家非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所有權權益,從而對有關業務有控股權和影響力;或 (b) 申請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相當比例的股份,通常指絕對實益擁有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所有權權益,證明申請人對該公司的策略方針、營運決策及整體管治有相當程度的所有權、控制權及影響力。
「綜合計分制」設有申請資格門檻,只有達到申請資格門檻的申請人才能經網上遞交申請。有興趣申請的人士應先評估其個人資歷是否已達到申請資格門檻,才提交申請。申請資格門檻或會不時更改而不作事先通知。現行的申請資格門檻為符合12個評核準則的其中6個。
申請人從「合資格大學」所獲取的學歷水平必須等同於香港認可的碩士或博士學位標準。為免生疑問,名譽碩士/名譽博士學位或由非國家認可或註冊機構頒授的學位,將不予接受。
合資格大學是指勞工及福利局為本計劃制定的合資格大學綜合名單(下稱「綜合名單」)上載列的大學/院校。該「綜合名單」是根據以下兩項而制定:(a) 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下的合資格大學;以及 (b) 過去五年在QS全球工商管理碩士課程排名及《金融時報》全球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課程排名位列前十名而專門提供研究生課程的大學/院校。為免生疑問,從合資格大學設立的持續和專業教育學院、分校、延伸學院或附屬學院等所獲取的學歷,將不予接受。有關最新的「綜合名單」,請按此瀏覽。
請按此瀏覽有關「STEM」科目參考名單。該名單僅供參考。即使有關學歷的科目不在參考名單之列,仍可獲得考慮,惟申請人須就此提交證明文件。
不符合。如欲符合「學歷」範疇的評核準則,申請人須獲「合資格大學」頒授碩士或博士學位。
就合辦課程而言,只要所有相關的頒授院校/大學均為「優才計劃」下的「合資格大學」,便符合「學歷」範疇的評核準則。
不符合。假如申請人未能提交畢業證明文件,申請人將不符合「學歷」範疇的評核準則。
申請人須遞交由第三方認證機構或頒授院校就其學歷發出的認證文件,並同時向本處提供可於相關網上平台進行驗證的所需資料。申請人可按此瀏覽最新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名單」。
申請人的工作經驗是否屬於特定領域/產業,主要取決於其職責、職位或職稱,而非單憑其聘用公司所屬的行業分類決定。相反,如申請人擔任的職位涉及更廣泛的營運責任,例如「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總裁」等,公司的業務性質便會成為考慮因素。
就國際工作經驗的評核準則而言,有關工作經驗須為申請人在原居國家/地區以外取得的相當於學位程度或專家水平的工作經驗。
申請人可遞交當地主管當局(例如稅務辦事處或稅收部門等)發出的上一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評稅通知書、申請人的聘用公司向其發出訂明股票期權價值的證明文件、申請人擁有的公司的財政狀況證明文件(例如最近經審計的財政報告、營業損益表或利得稅報稅表等)(如適用)。
除港元外,網上申請服務系統另設17種主要貨幣供申請人選擇,包括人民幣、美元、英鎊、日圓、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新台幣、瑞士法郎、南韓圓、泰銖、馬來西亞元、歐元、菲律賓披索、印度盧比、印尼盾和南菲蘭特。申請人選擇貨幣後,電腦系統會自動把申請人的收入轉換成港元。
假如申請人的收入並非以港元或上述17種外幣為單位,他在遞交網上申請時,可先行將其收入兌換成港幣或該17種外幣的其中一種,然後上載有關證明文件供入境處審核。
此評核機制的要求極高,申請人如被認為符合下列的其中一項評核準則,即為符合申請資格並可獲評核委員會作進一步評核:
- 申請人曾獲得傑出成就獎(例如奧運獎牌、諾貝爾獎、國家/國際獎項);或
- 申請人可以證明其工作得到同業肯定,或對所屬界別的發展有重大貢獻(例如有關行業的終生成就獎)。
不符合者則為不符合申請資格,其申請亦會即時被拒絕。
不是。以「綜合計分制」獲「優才計劃」核准來港人士, 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 36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以「成就計分制」獲「優才計劃」核准來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根據「優才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在獲准逗留的期間可自由從事及轉換工作,而無須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的批准。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據「優才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香港特區,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詳情請按此。
申請人若透過「優才計劃」獲准來港工作,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 註 5 及 18 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可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就此,申請人須證明其個人資產淨值足以負擔自己及受養人在香港首 12 個月的生活和住宿開支。
註5: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不需要。如你擬提出「優才計劃」申請,你可透過網上申請服務為你自己及隨行受養人一併遞交申請。
可以,詳情請參閱「受養人來港居留入境指南」[ID(C) 998(中文版)或ID(E) 998(英文版)]或按此。
按現行政策,如上述人士獲准以「優才計劃」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可以在香港就業或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
獲「優才計劃」核准人士及其受養人根據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前,其居港期受逗留期限的限制。如他們有意繼續在港居留,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個星期內提出延期逗留申請。
以「綜合計分制」獲「優才計劃」核准來港人士在首 36 個月逗留期限接近屆滿時申請延期逗留,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證明其已採取來港定居的步驟,在本港居住,例如取得支薪聘任或已建立業務。延期逗留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通常會以 3 年 + 2 年的模式獲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以「成就計分制」獲「優才計劃」核准來港人士如有需要延期逗留,須證明能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開支。
有關申請所需的證明文件,請瀏覽「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須知」。
可以。根據「優才計劃」來港的人士,如符合上述條件,即使其三年的逗留期限仍未屆滿,他們亦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成功申請人士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新獲的五年逗留期限會從原來的逗留期限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