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香港法例《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1)條的規定,給予某人以訪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下述逗留條件規限:
- 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 該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及
- 該人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 根據香港法例《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商務活動
- 一般而言,獲准以訪客身分入境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人士,可進行以下商務活動:
- 簽訂合約或參加招標、投標;
- 檢驗貨物/設備或監督其裝設/包裝;
- 參加展覽會、交易會(但並不包括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或直接提供服務,或搭建展覽攤位);
- 解決索賠問題或者進行民事訴訟活動;
- 應邀從事商務、科技考察活動;及
- 參與短期研討會或其他會議。
演講/發佈
- 此外,獲准以訪客身分來港的人士亦可出席活動發表演講/作出發佈,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 該人並不會因在該活動中發表演講/作出發佈而獲得報酬(因應有關活動而獲提供住宿、交通、膳食等,或獲發還該類費用除外),除非該人是根據為來港參與指定界別短期活動的訪客提供入境便利計劃認可主辦機構邀請來港參與特定界別演講活動並獲准收取報酬者;及
- 每次獲准逗留期間,在為期不超過14個曆日(由訪客開始參與活動當日開始計算)的活動中發表演講/作出發佈,可參與活動數目不限。
「為來港參與指定界別短期活動的訪客提供入境便利計劃」
- 政府於2024年6月1日推出「為來港參與指定界別短期活動的訪客提供入境便利計劃」(「短期訪客計劃」)(見新聞公報 )。短期訪客計劃旨在為得到指定主辦機構邀請╱保證來港參與指定短期活動的訪客(「合資格訪客」)提供入境便利,讓他們無須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便可來港。有關短期訪客計劃的更多詳情,請按此。
「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導計劃」
- 政府推出「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導計劃」(「仲裁訪客先導計劃」)(見新聞公報)。仲裁訪客先導計劃旨在為以訪客身分短暫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非香港特區居民提供便利。有關仲裁訪客先導計劃的更多詳情,請按此。
01-0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