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現行的做法之外,入境事務處將會接受以下經電郵提交的資訊:
- 根據《入境條例》(第1 1 5章)的規定,航機機長在航機抵達或離開香港前提交列載全體機員和乘客的訂明詳情。
電子郵件地址:eto_ap@immd.gov.hk
(必須提供有關航空公司的名稱,航機編號及日期)
- 根據《入境條例》(第1 1 5章)的規定,在香港的外國人在年滿十六歲時須提交的訂明詳情(即其姓名、國籍、護照號碼、護照的簽發日期/地點、護照的期滿日期、出生日期/地點、最初從何埠起程、詳細永久住址。
電子郵件地址:eto_ti@immd.gov.hk
- 根據《入境條例》(第1 1 5章)的規定,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的通知,聲稱有關船隻/車輛不可予以沒收;向當局發出的通知,表示有意就被沒收的船隻或車輛向行政長官提出道義申索。
電子郵件地址:eto_pd@immd.gov.hk
(必須提供發件人的姓名和聯絡電話號碼)
- 針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入境條例》(第1 1 5章)發出的遣送離境令而提出的上訴。
電子郵件地址:enqralsd3@immd.gov.hk
(必須提供發件人的姓名和聯絡電話號碼)
- 根據《入境條例》(第1 1 5章)的規定,提交確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資料。
電子郵件地址:eto_roa@immd.gov.hk
(必須提供發件人的姓名和聯絡電話號碼)
- 註冊醫生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 7 4章)提出要求索取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1 8)的申請。
電子郵件地址:eto_bdm@immd.gov.hk
(必須提供註冊醫生的姓名和聯絡電話號碼)
- 根據《婚姻條例》(第1 8 1章)的規定,提出要求查閱在婚姻登記處存檔的擬結婚通知書。
電子郵件地址:eto_bdm@immd.gov.hk
(必須提供發件人的姓名和聯絡電話號碼)
- 根據《婚姻條例》(第1 8 1章)的規定,提出就在教堂舉行婚禮而發給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表格2)的要求。
電子郵件地址:eto_bdm@immd.gov.hk
(必須提供發件人的姓名和聯絡電話號碼,以及擬舉行婚禮的日期和地點)
-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的規定,就在申請香港身份證時已登記的事項(例如居住地址、婚姻狀況或受供養子女等)的改變發出的通知。
電子郵件地址:ropr@immd.gov.hk
(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任何一款已經填妥的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