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透过本计划于海外申请回港工作。除一般的入境规定外,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
“中国籍人士”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实施并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诠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所有申报的非本地学术资格,须符合香港认可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标准。必要时,入境事务处可要求申请人向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申请为其申报的海外学术资格进行评核,评核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4,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和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这项受养人的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上述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鈎。在港逗留期间,他们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并且可以在港就业或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他们其后可申请延期逗留,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受养人仍然符合上文所列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有关受养人的入境与延期逗留安排,请参阅受养人来港居留入境指南[ID(C)998]。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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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近照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
申请人与其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父/母的关系证明,例如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 |
申请人父/母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 |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 |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例如银行结单、储蓄户口存摺、税款收据及薪金证明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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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养人的近照 |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 |
受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明书和户口簿 |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 |
保证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
保证人的经济状况证明,例如银行结单、储蓄户口存摺、税款收据及薪金证明 |
受养人的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如向入境事务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给予在香港特区入境或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由于审批申请需时,除非入境事务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申请结果的通知,否则申请人可视其申请为正在办理中。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事务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如申请表格是直接递交入境处,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无法透过上述方法缴付费用,申请人则应在收到由入境事务处发出的批准通知书后,将银行本票或汇票(须列明正确的港币银码)邮寄予入境事务处。本票或汇票应由一间在香港有联繫的银行发出,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请勿邮寄现金。当本处确认收妥有关费用后,申请人会收到通知,随后须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入境事务处一般在收到申请后七天内,将载有申请编号的申请确认通知书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可在网上透过以下连结查询其申请状况:
申请人也可以透过24小时电话查询系统热线(852) 3160 8663了解其申请状况。
如申请表格是直接递交入境处,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无法透过上述方法缴付费用,申请人则应在收到由入境事务处发出的批准通知书后,将银行本票或汇票(须列明正确的港币银码)邮寄予入境事务处。本票或汇票应由一间在香港有联繫的银行发出,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请勿邮寄现金。当本处确认收妥有关费用后,申请人会收到通知,随后须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
「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在获准逗留的期间可在香港特区自由从事或转换工作,及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无须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无须已在港觅得工作,惟在其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须已获得聘用(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及薪酬福利条件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如已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则须出示其业务证明文件。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获准以3-3年的模式在港延期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符合上段所载的准则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成功申请者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注: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本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工作,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事务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如欲取得最新资讯,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www.immd.gov.hk。
本网页介绍有关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不适用于外籍家庭佣工、输入劳工、内地学生、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及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一般来说,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不适用于外籍家庭佣工、输入劳工、内地学生、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及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现时逗留身份的情况没有改变才会获得考虑。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齐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a.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人士、企业家、非內地学生及其受养人,及保证人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的受养人
申请人应递交已填妥及签署的表格ID 91。如果申请人尚未年满16岁,申请表格必须由其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签署。如果申请人以受养人在港逗留,申请人应同时递交由保证人已填妥和签署的表格ID 481A 。若申请人的保证人为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申请人亦须同时递交已填妥和签署的表格ID 481B。有关的表格可向入境事务处总部及各分区办事处免费索取。表格亦可于此下载。
b. 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
申请人可按此经网上系统递交申请。如果申请人尚未年满16岁,申请表格必须由其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签署。如果申请人以受养人在港逗留,申请人应同时於网上系统上载已填妥的表格ID 481A。若申请人的保证人為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侶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侶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申请人应同时於网上系统上载已填妥的表格ID 481B。
不适合使用网上申请服务的申请人,请递交申请至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5楼延期逗留组。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须带备下列表格和证明文件(正本):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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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盖印/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的正副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
已填妥的表格ID 91 |
现时雇主发出的证明信,列明申请人现时职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雇用期@ |
已填妥的表格 ID 990B及载于《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ID(C)991]第VII(B)部内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由税务局发出的上一评税年度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
@ | 适用于不涉及转换工作的延期逗留 |
^ | 适用于涉及转换工作的延期逗留 |
* | 适用于顶尖人才类别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盖印/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的正副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
已填妥的表格ID 91# |
已填妥的表格 ID 990B及载于《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ID(C)991]第VII(B)部内的证明文件^ |
现时雇主发出的证明信,列明申请人现时职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雇用期@ |
申請人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的證明文件,如由稅務局發出的上一評稅年度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
# | 只适用於不适合使用网上申请服务的申请人 |
^ | 适用于首次申请延期逗留及已转换工作的非首次申请延期逗留 |
@ | 适用于没有转换工作的非首次申请延期逗留 |
* | 適用於頂尖人才類別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盖印/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的正副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
已填妥的表格ID 91 |
现时公司发出的证明信,列明申请人对香港经济的贡献(包括已在港投资的金额、已为本地雇员增设的职位与职位数目、预计未来三年将会在港投资的金额和将会为本地雇员增设的职位与职位数目等) |
商业登记证副本 |
列明已获政府支援计划有效支持的信件* |
* | 适用于有意或已在港开办或参与已获政府支援计划支持的初创业务的申请人,有关政府支援计划的例子,请参考《企业家来港投资入境指南》[ID(C)1000]第II部第3(c)(ii)段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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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盖印/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的正副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
已填妥的表格ID 91 |
就读院校发给入境事务处确认学生继续就读而须延长逗留期限的证明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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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盖印/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的正副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
已填妥的表格ID 91 |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副本(须显示个人资料及现时的逗留许可)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 |
已填妥的表格 ID 481A |
已填妥的表格ID 481B(适用于受养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 |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申请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父母的结婚证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 |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
申请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事务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虚假或不相信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身在香港。递交申请方法如下:
申请地点
入境事务处延期逗留组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5楼
办公时间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星期六)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申请人亦可前往下列任何一间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入境事务处-东九龙办事处
九龙蓝田汇景道1-17号汇景花园汇景广场第2层
(港铁蓝田站B出口)
电话:2347 3492
入境事务处-西九龙办事处
九龙尖沙咀金巴利街二十八号地下
(港铁尖沙咀站B2出口)
电话:2359 4426
入境事务处-沙田办事处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号沙田政府合署3楼
(港铁沙田站B出口)
电话:2158 6419
入境事务及人事登记-火炭办事处
新界火炭乐景街2至18号银禧荟4楼405至407号舖位
(港铁火炭站C出口)
电话:2651 8644
入境事务处-屯门办事处
新界屯门兆麟街19号屯门兆麟政府综合大楼1楼及2楼
(柜檯服务设于2楼)
(轻铁三圣站)
电话:2797 0872
入境事务及人事登记-元朗办事处
新界元朗桥乐坊2号元朗政府合署1楼
(港铁朗屏站E出口)
(轻铁康乐路站)
电话:2475 4145
办公时间
以上各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的办公时间如下: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及下午二时至四时三十分(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时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星期六)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合资格的申请人可按此或透过 (852) 2598 0888预约时间以亲身或授权他人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不适用于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齐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齐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如申请人的延期逗留申请尚未办理完毕而打算在逗留期限届满后离开香港,申请人必须预先获得临时性的延期逗留。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可亲自到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5楼延期逗留组提出申请。就不同的逗留身份,申请时请带备下列证明文件:
临时性的延期逗留申请一般在本处收齐所需证明文件的当天可处理完毕。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