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透过本计划于海外申请回港工作。除一般的入境规定外,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
“中国籍人士”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实施并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诠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所有申报的非本地学术资格,须符合香港认可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标准。必要时,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可要求申请人向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申请为其申报的海外学术资格进行评核,评核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4,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本计划申请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这项受养人的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有关受养人的入境与延期逗留安排,请参阅受养人来港居留入境指南[ID(C)998]。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A. 申请人在申请入境时须上载的文件
申请人的近照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
申请人与其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父/母的关系证明,例如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 |
申请人父/母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 |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 |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例如银行结单、储蓄户口存折、税款收据及薪金证明 |
B. 根据本计划随同申请人来港的每名受养人须上载的文件
受养人的近照 |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 |
受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明书和户口簿 |
受养人的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由于审批申请需时,除非入境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申请结果的通知,否则申请人可视其申请为正在办理中。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入境处一般在收到申请后七天内,将载有申请编号的申请确认通知书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可在网上透过以下连结查询其申请状况:
申请人也可以透过24小时电话查询系统热线(852) 3160 8663了解其申请状况。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
「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在获准逗留的期间可在香港特区自由从事或转换工作,及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无须事先取得入境处处长的批准。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无须已在港觅得工作,惟在其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须已获得聘用(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及薪酬福利条件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如已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则须出示其业务证明文件。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获准以3-3年的模式在港延期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符合上段所载的准则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成功申请者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注: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工作,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如欲取得最新资讯,请浏览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无须已在港觅得工作,惟在其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须已获得聘用(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及薪酬福利条件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如已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则须出示其业务证明文件。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获准以3-3年的模式在港延期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符合上段所载的准则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注: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的人士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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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载于《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ID(C)991]第VII(B)部内的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及涉及转换工作的非首次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
现时雇主发出的证明信,列明申请人现时职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雇用期(适用于在不涉及转换工作的非首次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由税务局发出的上一评税年度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适用于顶尖人才类别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注) |
注︰
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符合该计划所载延期逗留的准则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受养人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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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显示个人资料及现时的逗留许可) |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申请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父母的结婚证书(只适用于父母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出生的儿童)^ |
^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申请人、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