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和附件3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實施,並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詮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國公民」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士。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及解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對取得、喪失及恢復中國國籍訂下規定。
持有外國護照的中國籍香港居民須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方可在香港特區內被視為外籍公民。
外籍公民或無國籍人士,若他們是香港居民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規定,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中國公民若符合若干規定,可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曾經具有中國國籍的外籍公民,可申請恢復中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