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國公民如符合若干規定,可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任何人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載的規定,可以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其他規定
如果申請人是中國公民並符合以下條件,可選擇退出中國國籍:
他/她已移居並定居外國,而根據該國法例必須先退出中國國籍,始能取得該國國籍;或
他/她是外國公民的收養子女,而根據領養父/母所屬國家的法例,必須先退出中國國籍,始能取得該國國籍。
如果申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他/她的申請亦可獲考慮。
如果申請人選擇退出中國國籍,可能會對他/她的香港特區居留權有影響。
申請人可繼續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的情況
如果申請人符合以下條件,當其退出國籍申請獲批准後,他/她將繼續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a)申請人在1997年7月1日前已擁有香港居留權,及
或
(b)申請人符合以下適用於非中國公民的資格—
申請人將失去香港特區居留權的情況
如果申請人沒有中國國籍,以下情況下將會失去香港特區居留權:
如果申請人失去香港居留權,他/她會自動獲得入境權,並憑藉入境權仍可自由進入香港特區而不受任何逗留香港條件的限制,可在港居住、就讀和工作。此外,日後如果申請人能符合以上(b)(1)段適用於非中國籍人士的資格,他/她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
有關用詞的詮釋
以下用詞定義,有助申請人了解居留權如何引伸至外籍公民。
定居在香港
以下是「定居在香港」的定義:
通常居住
如果申請人是合法地,自願地和以定居為目的在香港居住,例如就讀、商務、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期間長短,他/她便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下列情況下,申請人將不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
父母和子女
母親與子女的關係,是指於一名女子與其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之間的關係。然而,父親與子女的關係,則只限於一名男子與其婚生子女之間的關係;任何非婚生、但因父母親其後結婚而獲確立婚生地位的子女,均會被視為婚生子女。而在領養情況下,父/母親與領養子女的關係,只會在父/母親是按照《領養條例》(第290章)在香港領養該名子/女的情況下,才會存在。
如果申請人必須放棄中國國籍才可取得外國國籍,他/她應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如果申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及居留權,並選擇在香港特區被視為該國公民,他/她應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提出國籍變更申請,有關詳情可在以下連結找到:
申請人可於以下連結下載申請書及申請說明書:
本地申請
海外申請
(以上表格亦可向中國駐外國使領館索取。)
申請人在申請書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入境事務處會用作下列一項或多項的用途:
申請人在申請過程當中提供的個人資料屬自願性質;然而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資料,入境事務處或許不能辦理其申請。
申請人在申請過程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或許會轉交其他政府決策局和部門,以及其他機構,以執行以上所述目的。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及22條、以及附表1第6原則,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申請人的查閱權利,包括在繳交有關費用後索取在申報書內提供的個人資料的副本。
如果申請人對有關收集個人資料有任何疑問,包括查閱或改正方面的查詢,可聯絡: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2樓
入境事務處旅行證件及國籍(申請)組
總入境事務主任
電話:(852) 2829 3093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內所有適用的部份,將不適用的項目刪去,並由作出聲明的人士在旁加以簽署。申請人應簽署聲明的部份,並填上日期;未填妥聲明部份的申請均屬無效。如申請人不能簽署,必須印下左拇指指模。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日期時未滿18歲,必須由他/她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聲明。
申請人應在遞交申請時一併附上以下文件的正本連影印本:
(a) | 直接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遞交的申請 如果申請人是親身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遞交申請,應一併附上所需文件的正本連影印本。如果申請人是透過郵寄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遞交申請,則只需附上所需文件的影印本。切勿郵寄文件正本。但其後必須在面晤時出示有關文件的正本以作核實。如果申請人身處海外,則需要提供一位在香港的諮詢人的姓名及地址,入境事務處會通知諮詢人出示有關文件的正本進行核實。 |
(b) | 透過中國駐外國使領館遞交的申請 如果申請人親身向中國駐外國使領館遞交申請,必須同時出示申請所需文件的正本進行核實。 |
(a) | 直接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遞交的申請 申請費用為港幣575元必須在遞交申請時繳交。但收取費用並不保證或確保申請人的退出中國國籍申請會獲批准。如果申請人以支票或銀行匯票繳交費用,便須劃線及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切勿將現金夾附於申請書內。 如果申請人海外郵寄遞交申請,他/她提供的銀行匯票必須以港幣或美元開出(港幣575元或美元74元),並由香港特區的銀行付款。若該支票或銀行匯票不是指明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銀行付款或不是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開出,申請人必須將銀行手續費港幣100元(或美元13元)包括在該支票或銀行匯票內。 申請人亦可提供一名在香港的諮詢人的姓名及地址,入境事務處會通知諮詢人代表申請人繳費。 已繳付的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 |
(b) | 透過中國駐外國使領館遞交的申請 如果申請人透過中國駐外國使領館遞交申請,便需繳交以上(a)段所述申請費用,另加手續費,以及遞送申請往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的費用。 已繳付的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 |
如申請人是親身到入境事務處遞交申請,他/她會獲發認收申請的收件回條;若是以郵寄方式申請,入境事務處會郵寄收件回條給他/她。稍後,入境事務處將作出安排,邀請申請人前來面晤。如需就申請事宜與入境事務處聯絡,申請人可致函國籍分組,並在信中註明申請編號、申請人全名、出生日期及地點。
申請書第五部份的聲明中包括一項承諾,表示當申請人的資料有任何改變而足以影響表格上已填寫資料的準確性時,申請人必須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此事在其申請被考慮期間極為重要。
如果申請獲批准,申請人將獲發退出中國國籍證書。當退出中國國籍後,申請人不再是中國公民,而所持有中國護照、香港特區護照或加入中國國籍證書(如有者)都必須交回註銷。
入境事務處處長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證書是藉欺詐、虛假陳述或隱瞞任何事實的情況下而取得的,有權註銷該證書,入境事務處或會依法向申請人採取法律行動。
如果申請人在退出中國國籍後,希望恢復中國國籍,則必須申請恢復中國國籍。有關詳情可在以下連結找到:
如果退出中國國籍申請不獲批准,申請人的中國公民身份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