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凡在中國領土(包括香港)出生,並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均為中國公民。這些人士不論是否持有外國護照,在香港特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如果該等持有外國護照的香港居民希望在香港特區內被視為外籍公民,則必須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當申報被批准後,這些人士便不再是中國公民,可以享有申報所屬國家的領事保護權。
如果申請人是持有外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可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如果申請人符合以下規定,他/她的申請可獲批准。
請留意,如果選擇申報國籍變更,申請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可能會受影響。
申請人可繼續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的情況
如果申請人符合以下條件,當國籍變更申報獲批准後,他/她將繼續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a)申請人在1997年7月1日前已擁有香港居留權,及
或
(b)申請人符合以下適用於非中國公民的資格
申請人將失去香港特區居留權的情況
如果申請人沒有中國國籍,在以下情況下他/她將會失去香港特區居留權:
如果申請人失去香港居留權,他/她會自動獲得入境權,並憑藉入境權仍可自由進入香港特區而不受任何逗留香港條件的限制,可在港居住、就讀和工作。此外,日後如果申請人能符合以上(b)(1)段適用於非中國籍人士的資格,他/她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
有關用詞的詮釋
以下用詞定義,有助申請人了解居留權如何引伸至外籍公民。
定居在香港
以下是「定居在香港」的定義:
通常居住
如果申請人是合法地,自願地和以定居為目的在香港居住,例如就讀、商務、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期間長短,他/她便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下列情況下,申請人將不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
父母和子女
母親與子女的關係,是指於一名女子與其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之間的關係。然而,父親與子女的關係,則只限於一名男子與其婚生子女之間的關係;任何非婚生、但因父母親其後結婚而獲確立婚生地位的子女,均會被視為婚生子女。而在領養情況下,父/母親與領養子女的關係,只會在父/母親是按《領養條例》(第290章)在香港領養該名子/女的情況下,才會存在。
申請人可於以下連結下載申請書及申請說明書:
本地申請
海外申請
表格ID920:國籍變更申報書-海外用(供18歲或以上人士使用)
表格ID921:國籍變更申報書-海外用(供18歲以下人士使用)
(以上表格亦可向中國駐外國使領館索取。)
申請人在申請書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入境事務處會用作下列一項或多項的用途:
申請人在申請過程當中提供的個人資料屬自願性質;然而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資料,入境事務處或許不能辦理其申報。
申請人在申請過程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或許會轉交其他政府決策局和部門,以及其他機構,以執行以上所述目的。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及22條、以及附表1第6原則,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申請人的查閱權利,包括在繳交有關費用後索取在申報書內提供的個人資料的副本。
如果申請人對有關收集個人資料有任何疑問,包括查閱或改正方面的查詢,可聯絡: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2樓
入境事務處旅行證件及國籍(申請)組
總入境事務主任
電話:(852) 2829 3093
如果申請人是18歲或以上,應在遞交申請書時出示以下文件的正本連影印本:
如果申請人未滿18歲,應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提出申請。除以上所列出的文件外,申請人同時須出示他/她與父/母親或合法監護人的關係證明,例如:
(a) | 直接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遞交的申請 如果申請人是親身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遞交申請,應一併附上所需文件的正本連影印本。如申請人是透過郵寄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遞交申請,則只需附上所需文件的影印本。切勿郵寄文件正本。但其後必須在面晤時出示有關文件的正本以作核實。如果申請人身處海外,則需要提供一位在香港的諮詢人的姓名及地址,入境事務處會通知諮詢人出示有關文件的正本進行核實。 |
(b) | 透過中國駐外國使領館遞交的申請 如果申請人是親身向中國駐外國使領館遞交申請,必須同時出示申請所需文件的正本進行核實。 |
(a) | 直接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遞交的申請 申請費用為港幣145元必須在遞交申請時繳交。但收取費用並不保證或確保申請人的申報國籍變更申請將會獲批准。如果申請人以支票或銀行匯票繳交費用,便須劃線及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切勿將現金夾附於申請書內。 如果申請人是海外郵寄遞交申請,他/她提供的銀行匯票必須以港幣或美元開出(港幣145元或美元19元),並由香港特區的銀行付款。若該支票或銀行匯票不是指明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銀行付款或不是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開出,申請人必須將銀行手續費港幣100元(或美元13元)包括在該支票或銀行匯票內。 申請人亦可提供一名在香港的諮詢人的姓名及地址,入境事務處會通知諮詢人代表申請人繳費。 已繳付的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 |
(b) | 透過中國駐外國使領館遞交的申請 如果申請人是透過中國駐外國使領館遞交申請,便需繳交以上(a)段所述申請費用,另加手續費,以及遞送申請往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的費用。 已繳付的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 |
當申報國籍變更的申請獲批准後,申請人會收到登記國籍變更的確認函。由此起申請人不再是中國公民,而他/她所持有的中國護照、香港特區護照或加入中國國籍證書(如有者)都必須交回註銷。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若申請人在登記身份證時所提供的資料(如聲稱的國籍)有所變更時,必須向人事登記處報告。申請人可以填寫有關表格ROP18然後寄回人事登記處,下載表格連結為:
如果入境事務處處長隨後發現申請人曾提供虛假或不正確的資料,申請人所作的申報國籍變更的聲明會變成無效;入境事務處或會依法向申請人採取法律行動。
如果申請人曾經申報國籍變更,而日後希望恢復中國國籍,則須要申請恢復中國國籍。有關詳情可在以下連結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