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和附件3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实施,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詮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公民」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士。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及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取得、丧失及恢复中国国籍订下规定。
持有外国护照的中国籍香港居民须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方可在香港特区内被视为外籍公民。
外籍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若他们是香港居民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若符合若干规定,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公民,可申请恢复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