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條例》規定了哪些人士合資格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居留權。本頁提供一般資訊,解釋「居留權」和有關用詞的定義,哪些文件構成居留權的證明,哪些人士符合資格,在哪些情況下需要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需要取得居留權證明書的理由,以及在哪裏可以取得進一步的資訊。
本網頁為入境事務的一般簡介,並無法律效力。
香港法例對有關居留權的用詞訂有特定含義。以下連結載有這些用詞的定義,包括「居留權」、「入境權」、「中國公民」、「定居」及「通常居住」。
任何人必須持有以下證明文件,證明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始能行使其香港特區居留權: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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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便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的資格:
持有香港特區政府簽發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證明持證人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任何人登記申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前,必須證明自己符合登記資格。如欲證明合資格,有關人士可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請注意,有關人士在作出此項申請時必須身處香港。
任何人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AB條符合資格申請居留權證明書,但未曾獲發有關證明書,並且目前居住在中國內地,則不能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如屬於此類人士,可利用以下連結,進一步了解居留權證明書申請詳情。
有關香港特區居留權及相關方面的進一步資訊,可在以下連結提供的常見問題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