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在1997年7月1日起實施的《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如果你屬以下任何一項人士,即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 (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如果你是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你會在下列情況下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
永久性居民類別(非中國公民) |
你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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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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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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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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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上述第(1)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他/她的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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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你在年滿21歲時,即不再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你必須以個人的實況符合上述(1)項指定的條件,才可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假如你能符合所有條件,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核實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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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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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條例》附表1第2(a)至2(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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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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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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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以後上述第(3)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但該子女出生時必須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無居留權(根據本條規定取得的居留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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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你在年滿21歲時,即不再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你必須以個人的實況符合上述(1)項指定的條件,才可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假如你能符合所有條件,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核實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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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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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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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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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權
如果你喪失香港特區居留權,你仍可按照法例自動具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你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特區不受任何限制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
如你想確定是否已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是否享有香港入境權,可向本處居留權組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
居留權組辦事處地址及辦公時間
假若你在申請獲批前離港,本處會給你或你在香港的代表一封信件,闡明申請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經已核實。當你下次回港時,你可攜同此信到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處辦理登記身份證手續。
請注意:如果你是憑藉《入境條例》附表1有關非中國籍公民的條文而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請參閱常見問題(4)有關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詳情。
如果你持單程證來港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任何人如暫時不在香港,並不表示該人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在決定該人是否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時,須考慮該人的個人情況及他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申請人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他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若你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雖然你移居外國,但如果你沒有向入境事務處申報變更國籍,你仍是中國公民。不論你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你仍可憑藉《入境條例》附表1第2(a)段的條文而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持舊式身份證的前香港居民,若你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在中國出生而曾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你可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第2(a)或2(b)段的條文而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在你下次返港時,你可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入境事務處居留權組提交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申請。經核實你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後,你須親身到人事登記處辦理登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手續。
如果你認為自己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其他任何一項的規定而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你亦可於下次返港時,向入境事務處居留權組提交申請核實資格。
如該子女在外國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而其中國籍父母在當時已在外國(如美國)定居,不論是否入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的規定,該子女並不具有中國國籍。由於該子女並非中國公民,便不可以憑藉父母是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而享有香港居留權。
補充資料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c)段,中國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如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籍父母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則該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權。
然而,一名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其在外國所生的子女有沒有香港居留權,要視乎該子女在出生時是否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於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一般情況下,擁有外國永久性居民資格(即在外國通常居住及不受當地任何逗留條件的限制),即被視為定居在外國。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d)段的規定,任何非中國籍人士,如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便可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
在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時,你必須身在香港,並且是合法逗留。你的通常居住連續七年,必須是緊接你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連續七年。
當你提出這項申請時,你必須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聲明是以香港為唯一永久居住地,該等資料可包括在香港有慣常居所、家庭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及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持有外國護照的中國籍香港居民可向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並提交有效的證件以資證明。國籍變更獲批准後,他們將不被視為中國公民,可以在香港享有所屬國家的領事保護權。
同樣來說,當你的國籍變更申報獲批准後,你將不被視為中國公民。雖然你在香港出生,在1997年7月1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是由於你在國籍變更獲批後已是非中國籍人士,而你未有依照《入境條例》附表1第6段過渡性條文的規定返回香港定居,並在返回香港定居時已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所以你已沒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雖然你沒有居留權,但是你將會享有香港入境權,可以自由進入香港特區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倘若你日後能符合有關非中國公民享有居留權的規定(即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你便可再成為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及享有居留權。
一般來說,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不能因婚姻的關係而獲得香港居留權。除非該名配偶自己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任何一項的規定而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 章)附表 1 第 7(a)段,當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時,便會喪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入境條例》並沒有任何條文容許入境事務處處長可因特殊或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受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所影響)而酌情不遵守上述 36 個月不在港期限的法定條文,或賦權入境事務處處長延長有關 36 個月不在香港的期限。
不過,《入境條例》第 2(6)條賦權入境事務處處長可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以斷定相關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包括:
-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 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
- 該人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入境事務處會根據上述法定條文考慮該個案的所有情況,才斷定該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如入境事務處信納該人並非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則該人不會喪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至於屬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他們已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並獲批准退出中國國籍/申報國籍變更,否則他們仍是中國公民。不論他們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也不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