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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權及有關用詞的定義

本頁解釋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居留權的常見用詞,包括「居留權」、「入境權」、「中國公民」、「定居」和「通常居住」。

居留權

如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即擁有以下的權利:

  • 香港特區的入境權;
  • 在香港特區不會受任何逗留條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
  • 不會被遞解離境;及
  • 不會被遣送離境。

入境權

如有人喪失其香港特區居留權,但按照法例仍然擁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則該人擁有以下的權利:

  • 香港特區的入境權;
  • 在香港特區不會受任何逗留條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及
  • 不會被遣送離境。

該人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特區,在香港特區居住、讀書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

中國公民

「中國公民」是指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實施並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詮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凡在中國領土(包括香港)出生,並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均為中國公民。除非這些人士已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否則不論是否持有外國護照,這些人士的中國公民身份是不會受到影響。

定居

任何人倘若:

  • 通常居住在香港;及
  • 在香港並不受任何逗留條件的限制,

則該人會被視為在香港定居。

通常居住

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他/她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 他/她只是暫時不在香港,仍會被視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關於一名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問題,須視乎其個人情況及其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 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
  • 其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

然而,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人均不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

  • 該人在香港的任何時間內:
    • 以非法方式入境,其後不論是否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
    • 在違反任何逗留條件的情況下留在香港;或
    • 以難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羈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別難民身份或遣離香港;或
    • 在政府輸入僱員計劃下受僱為外來合約工人而留在香港;或
    • 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或
    • 以《領事關係條例》所指的領館人員身份留在香港;或
    • 以香港駐軍成員身份留在香港;或
    • 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

在任何期間,依據法院判處或命令被監禁或羈留。

31-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