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解釋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居留權的常見用詞,包括「居留權」、「入境權」、「中國公民」、「定居」和「通常居住」。
如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即擁有以下的權利:
如有人喪失其香港特區居留權,但按照法例仍然擁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則該人擁有以下的權利:
該人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特區,在香港特區居住、讀書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
「中國公民」是指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實施並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詮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凡在中國領土(包括香港)出生,並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均為中國公民。除非這些人士已向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否則不論是否持有外國護照,這些人士的中國公民身份是不會受到影響。
任何人倘若:
則該人會被視為在香港定居。
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他/她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 他/她只是暫時不在香港,仍會被視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關於一名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問題,須視乎其個人情況及其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然而,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人均不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任何期間,依據法院判處或命令被監禁或羈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