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条例》规定了哪些人士合资格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居留权。本页提供一般资讯,解释「居留权」和有关用词的定义,哪些文件构成居留权的证明,哪些人士符合资格,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需要取得居留权证明书的理由,以及在哪里可以取得进一步的资讯。
本网页为入境事务的一般简介,并无法律效力。
香港法例对有关居留权的用词订有特定含义。以下连结载有这些用词的定义,包括「居留权」、「入境权」、「中国公民」、「定居」及「通常居住」。
任何人必须持有以下证明文件,证明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始能行使其香港特区居留权: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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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条件,便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的资格:
持有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即证明持证人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任何人登记申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前,必须证明自己符合登记资格。如欲证明合资格,有关人士可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请注意,有关人士在作出此项申请时必须身处香港。
任何人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AB条符合资格申请居留权证明书,但未曾获发有关证明书,并且目前居住在中国内地,则不能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如属于此类人士,可利用以下连结,进一步了解居留权证明书申请详情。
有关香港特区居留权及相关方面的进一步资讯,可在以下连结提供的常见问题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