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士在香港是否被視為中國公民,並不決定於他/她持有什麼旅行證件,而是視乎他/她有沒有向入境事務處申報變更國籍。
只要有關人士仍是中國公民(即並無申報變更國籍),則不論 他/她是否在1997年7月1日當天身在香港,或是否在過渡性安排中的規定時限內已回港定居,均可保留永久性居民身份及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即使有關人士長時間不在香港,亦不會喪失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他/她仍可繼續使用外國護照作為旅行證件,但將不能在香港特區享有外國領事保護權。
有關人士可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申報變更國籍,選擇以外國公民身份居留,而當有關申報已獲批准-
倘符合下列條件,有關人士可享有香港特區的居留權:
有關人士可以在香港特區享有所屬國家的領事保護權。 |
如果有關人士未能符合以上任何一個類別的規定,則他/她將喪失其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但將會自動享有入境權,以後仍可自由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港居住、就讀和工作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如有關人士日後能符合合資格人士類別內第(d)或(e)項的規定,仍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倘若:
當該人返回香港時,可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
但當該人返回香港特區,仍可選擇申報國籍變更,成為外國公民。如有關申報已獲批准,他/她可在香港特區享有領事保護權,但或會因為由其返回香港定居當日起計倒數有連續36個月以上不在香港而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若然如此,則該人將會自動享有入境權,以後仍可自由進入香港特區,在港居住、就讀和工作而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如他/她日後能符合合資格人士類別內第(d)或(e)項的規定, 他/她仍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