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在香港是否被视为中国公民,并不决定于他/她持有什么旅行证件,而是视乎他/她有没有向入境事务处申报变更国籍。
只要有关人士仍是中国公民(即并无申报变更国籍),则不论 他/她是否在1997年7月1日当天身在香港,或是否在过渡性安排中的规定时限内已回港定居,均可保留永久性居民身份及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即使有关人士长时间不在香港,亦不会丧失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他/她仍可继续使用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但将不能在香港特区享有外国领事保护权。
有关人士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变更国籍,选择以外国公民身份居留,而当有关申报已获批准-
倘符合下列条件,有关人士可享有香港特区的居留权:
有关人士可以在香港特区享有所属国家的领事保护权。 |
如果有关人士未能符合以上任何一个类别的规定,则他/她将丧失其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但将会自动享有入境权,以后仍可自由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港居住、就读和工作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如有关人士日后能符合合资格人士类别内第(d)或(e)项的规定,仍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倘若:
当该人返回香港时,可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
但当该人返回香港特区,仍可选择申报国籍变更,成为外国公民。如有关申报已获批准,他/她可在香港特区享有领事保护权,但或会因为由其返回香港定居当日起计倒数有连续36个月以上不在香港而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若然如此,则该人将会自动享有入境权,以后仍可自由进入香港特区,在港居住、就读和工作而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如他/她日后能符合合资格人士类别内第(d)或(e)项的规定, 他/她仍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