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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权及有关用词的定义

本页解释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居留权的常见用词,包括「居留权」、「入境权」、「中国公民」、「定居」和「通常居住」。

居留权

如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即拥有以下的权利:

  • 香港特区的入境权;
  • 在香港特区不会受任何逗留条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
  • 不会被递解离境;及
  • 不会被遣送离境。

入境权

如有人丧失其香港特区居留权,但按照法例仍然拥有香港特区的入境权,则该人拥有以下的权利:

  • 香港特区的入境权;
  • 在香港特区不会受任何逗留条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及
  • 不会被遣送离境。

该人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特区,在香港特区居住、读书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

中国公民

「中国公民」是指依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实施并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詮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凡在中国领土(包括香港)出生,并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均为中国公民。除非这些人士已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否则不论是否持有外国护照,这些人士的中国公民身份是不会受到影响。

定居

任何人倘若:

  • 通常居住在香港;及
  • 在香港并不受任何逗留条件的限制,

则该人会被视为在香港定居。

通常居住

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时间长短,他/她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 他/她只是暂时不在香港,仍会被视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关于一名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的问题,须视乎其个人情况及其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

  •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
  • 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 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及
  • 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

然而,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人均不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

  • 该人在香港的任何时间内:
    • 以非法方式入境,其后不论是否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或
    • 在违反任何逗留条件的情况下留在香港;或
    • 以难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羁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别难民身份或遣离香港;或
    • 在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受雇为外来合约工人而留在香港;或
    • 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指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或
    • 以《领事关系条例》所指的领馆人员身份留在香港;或
    • 以香港驻军成员身份留在香港;或
    • 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

在任何期间,依据法院判处或命令被监禁或羁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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