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解释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居留权的常见用词,包括「居留权」、「入境权」、「中国公民」、「定居」和「通常居住」。
如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即拥有以下的权利:
如有人丧失其香港特区居留权,但按照法例仍然拥有香港特区的入境权,则该人拥有以下的权利:
该人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特区,在香港特区居住、读书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
「中国公民」是指依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实施并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詮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凡在中国领土(包括香港)出生,并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均为中国公民。除非这些人士已向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否则不论是否持有外国护照,这些人士的中国公民身份是不会受到影响。
任何人倘若:
则该人会被视为在香港定居。
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时间长短,他/她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 他/她只是暂时不在香港,仍会被视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关于一名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的问题,须视乎其个人情况及其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
然而,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人均不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任何期间,依据法院判处或命令被监禁或羁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