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服務用作呈報有關身份證持有人死亡的資料,及交回死者的身份證以作取消。
根據香港法例第177A章《人事登記規例》第16條,已獲發身份證的人死亡時,其身份證即告停止生效,而管有該證的人須在該人死亡日期後30天內,將該證送交登記主任以作取消。
親身申請
申請人可將填妥的「交回死者身份證通知書」(表格ROP 35a )一拼連同死者的身份證(如有)和死亡證明文件副本,並前往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提交。
郵寄申請
申請人可將填妥的申請表格ROP 35a連同死者的身份證(如有)和死亡證明文件副本郵寄到: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9樓
人事登記處處長
互聯網或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申請
申請人亦可透過互聯網或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遞交申請。
申請表格可在以下連結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