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服务用作呈报有关身份证持有人死亡的资料,及交回死者的身份证以作取消。
根据香港法例第177A章《人事登记规例》第16条,已获发身份证的人死亡时,其身份证即告停止生效,而管有该证的人须在该人死亡日期后30天内,将该证送交登记主任以作取消。
亲身申请
申请人可将填妥的「交回死者身份证通知书」(表格ROP 35a ),一拼连同死者的身份证(如有)和死亡证明文件副本,并前往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办事处提交。
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将填妥的申请表格ROP 35a连同死者的身份证(如有)和死亡证明文件副本邮寄到: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9楼
人事登记处处长
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申请
申请人亦可透过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递交申请。
申请表格可在以下连结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