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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而非中國籍人士

倘若有關人士符合下列條件,則無須符合非中國公民內所列的條件仍可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

  • 該人在緊接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
    • 他/她須提供入境事務處處長合理地規定的資料,以決定他/她是否在緊接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及
    • 他/她須作出聲明,聲明他/她在緊接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

更多有關非中國公民類別的資訊

如果有關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他/她將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但有關人士將會自動享有入境權,以後仍可自由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港居住、就讀和工作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如他/她日後能符合合資格人士類別內第(d )或(e )項的規定,仍可重新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入境權的定義

更多有關合資格人士類別的資訊

31-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