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抵觸《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下稱《新計劃規則》)條文的情況下,符合以下準則的申請人可依據新計劃以進入香港及/或逗留在香港居留為目的向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提交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 申請人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時須年滿18歲或以上;
- 申請人須屬於新計劃涵蓋的以下其中一種類別﹕(i)外國國民註1;(ii)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iii)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iv)台灣華籍居民;
- 申請人須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申請人須向投資推廣署證明並使其信納在按新計劃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 申請人須於新計劃推出日期或之後對獲許投資資產作出已承諾的投資。申請人會被視為已符合投資規定,如他/她按照《新計劃規則》第2.1(d)(i)-(iii)段列明的其中一種情況下註2已經把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投資於其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
- 申請人須證明沒有不良的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的入境及保安規定; 以及
- 申請人能夠向入境處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僱或自僱、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帶來的任何收入。此外,受養人進入香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註1:阿富汗、古巴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不包括在內。保安局/入境處會不時檢討被排除的國家/地區名單。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屬符合新計劃的申請資格。
註2:有關淨資產規定和投資規定詳細內容可參考《新計劃規則》。
申請人依據新計劃向入境處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前,須先聯絡投資推廣署,以核實他/她是否符合淨資產規定。投資推廣署核實申請人符合淨資產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申請人須在該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處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如入境處從入境事宜的角度審批後給予申請人“原則上批准”,便會向申請人發出簽證/進入許可,以便他/她以訪客身份來港逗留不多於180天作出已承諾的投資。
當申請人按規定的投資期間內完成已承諾的投資後,他/她須聯絡投資推廣署,以核實他/她是否符合投資規定。投資推廣署核實申請人符合投資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申請人須在該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處提交該審查證明書,入境處將繼續審批他/她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入境處給予“正式批准”後,申請人/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一般會獲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於24個月,條件是申請人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規定。
不論申請人提交申請時居於外地或香港,只要符合新計劃的資格準則,均可依據新計劃提出入境申請。
有關的審查證明書會由投資推廣署發出,以分別證明申請人通過淨資產規定審查及投資規定審查。
入境處會以電郵通知你申請的結果。但如你提供的電郵位址失效或不正確,或你的電郵伺服器的過濾系統(例如反濫發軟體)把通知書攔截或刪除,將導致通知書無法以電子方式傳送給你。如有需要,請致電支援熱線(852) 3128 8668。
申請人可參考《新計劃的規則》內有關獲許投資資產的規定。
新計劃下,投資推廣署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及投資管理規定。申請人亦可以按此瀏覽投資推廣署網站。
申請人可參考《新計劃的規則》內相關規定的詳情。
新計劃下,投資推廣署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及投資管理規定。申請人亦可以按此瀏覽投資推廣署網站。
不是。
投資者須注意即使他/她於新計劃下連續符合新計劃的財務規定並按照《新計劃規則》獲延長逗留期限不少於七年,亦不代表這樣已符合或入境處接納他/她已符合《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下有關取得香港居留權的通常居住要求及其他條件。按《入境條例》聲稱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如按照法律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的要求及《入境條例》其他相關規定,應按既定程序,向入境處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
如投資者成功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觸相關投資的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自由處置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
投資者即使已符合新計劃投資管理規定達七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他/她們可在按照《新計劃規則》獲延長逗留期限滿七年期後,申請在香港無條件限制逗留(即讓他/她們進入香港並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所限制)。申請獲批准後,在不抵觸相關投資的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自由處置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
投資者可在港工作、擔任職位、自僱工作或與他人合辦業務。
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據新計劃獲准來港的投資者及其受養人),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香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詳情請按此 。
新計劃下的申請人/投資者,可根據香港現行受養人政策申請帶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3,及其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的子女來港。此外,受養人進入香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上述類別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申請人/投資者(即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受養人其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而有關的申請只會在受養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受養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按現行政策,上述類別的受養人可以在香港就業及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
註3:為免生疑問,以上“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不需要。如你擬提出新計劃申請,你可透過網上申請服務為你自己及隨行受養人一併遞交申請。在同一次網上申請中,申請人最多可為八名隨行受養人一併遞交申請。
按現行政策,如上述人士獲准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可以於有效逗留期限內在香港就業或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