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抵触《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下称《新计划规则》)条文的情况下,符合以下准则的申请人可依据新计划以进入香港及/或逗留在香港居留为目的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提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 申请人向投资推广署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 申请人须属于新计划涵盖的以下其中一种类别﹕(i)外国国民注1;(ii)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iii)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iv)台湾华籍居民;
- 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证明并使其信纳在按新计划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淨值的淨资产或淨资本;
- 申请人须于新计划推出日期或之后对获许投资资产作出已承诺的投资。申请人会被视为已符合投资规定,如他/她按照《新计划规则》第2.1(d)(i)-(iii)段列明的其中一种情况下注2已经把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淨值投资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 申请人须证明没有不良的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的入境及保安规定; 以及
- 申请人能够向入境处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注1:阿富汗、古巴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不包括在内。保安局/入境处会不时检讨被排除的国家/地区名单。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属符合新计划的申请资格。
注2:有关淨资产规定和投资规定详细内容可参考《新计划规则》。
申请人依据新计划向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前,须先联络投资推广署,以核实他/她是否符合淨资产规定。投资推广署核实申请人符合淨资产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淨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申请人须在该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如入境处从入境事宜的角度审批后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便会向申请人发出签证/进入许可,以便他/她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多于180天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当申请人按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后,他/她须联络投资推广署,以核实他/她是否符合投资规定。投资推广署核实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申请人须在该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提交该审查证明书,入境处将继续审批他/她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入境处给予“正式批准”后,申请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会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新计划的规定。
不论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居于外地或香港,只要符合新计划的资格准则,均可依据新计划提出入境申请。
有关的审查证明书会由投资推广署发出,以分别证明申请人通过淨资产规定审查及投资规定审查。
入境处会以电邮通知你申请的结果。但如你提供的电邮位址失效或不正确,或你的电邮伺服器的过滤系统(例如反滥发软体)把通知书拦截或删除,将导致通知书无法以电子方式传送给你。如有需要,请致电支援热线(852) 3128 8668。
申请人可参考《新计划的规则》内有关获许投资资产的规定。
新计划下,投资推广署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淨资产规定、投资规定及投资管理规定。申请人亦可以按此浏览投资推广署网站。
申请人可参考《新计划的规则》内相关规定的详情。
新计划下,投资推广署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淨资产规定、投资规定及投资管理规定。申请人亦可以按此浏览投资推广署网站。
不是。
投资者须注意即使他/她于新计划下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并按照《新计划规则》获延长逗留期限不少于七年,亦不代表这样已符合或入境处接纳他/她已符合《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下有关取得香港居留权的通常居住要求及其他条件。按《入境条例》声称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如按照法律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的要求及《入境条例》其他相关规定,应按既定程序,向入境处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
如投资者成功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相关投资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投资者即使已符合新计划投资管理规定达七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他/她们可在按照《新计划规则》获延长逗留期限满七年期后,申请在香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即让他/她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申请获批准后,在不抵触相关投资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投资者可在港工作、担任职位、自雇工作或与他人合办业务。
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据新计划获准来港的投资者及其受养人),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详情请按此 。
新计划下的申请人/投资者,可根据香港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3,及其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的子女来港。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申请人/投资者(即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鈎。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受养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受养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注3:为免生疑问,以上“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不需要。如你拟提出新计划申请,你可透过网上申请服务为你自己及随行受养人一并递交申请。在同一次网上申请中,申请人最多可为八名随行受养人一并递交申请。
按现行政策,如上述人士获准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可以于有效逗留期限内在香港就业或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