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旨在為有意以受養人身份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居留的人士,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註1:
本地課程指修畢後可獲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而非本地課程則指修畢後只可獲非本地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不論有關課程是否由本地與非本地院校合辦。
保證人如屬獲准來港就業(即根據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或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專業人士、開辦/參與業務的企業家,或獲准來港受訓的人士)、就讀(獲准來港在本港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本地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課程註1的人士)或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註2、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或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其下列受養人可申請來港居留:
保證人如屬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養人可申請來港居留:
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註1:
本地課程指修畢後可獲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而非本地課程則指修畢後只可獲非本地院校頒授學位的課程,不論有關課程是否由本地與非本地院校合辦。
註2: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則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註3: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不作事先通知,希為留意。
入境處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受養人來港居留的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A.申請人須上載的文件
所需文件 |
---|
申請人的近照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申請人如現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提交其有效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內頁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發有效旅行證件,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如有) |
申請人與保證人的關係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家庭照片、家庭書信(連信封)、戶口簿和獨生子女優待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和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申請人的台灣戶籍謄本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申請人在海外居留的證明,例如顯示申請人獲海外有關當局向其批出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
B.保證人須上載的文件
所需文件 |
---|
保證人的香港身份證 |
保證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現有香港特區的簽證/進入許可/延期逗留標籤(如保證人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
保證人的經濟狀況證明,例如銀行結單、儲蓄戶口存摺、稅款收據及薪金證明 |
保證人的住址證明,例如租金收據 |
C.申請人在申請延期逗留時須上載的文件
所需文件 |
---|
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ID 91)第1至3頁[只適用於保證人屬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保證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顯示個人資料及現時的逗留許可)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保證人聲明書(ID 481A)[只適用於保證人屬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 |
受養人聲明書( ID 481B)[只適用於保證人屬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 |
# 保證人如屬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申請人須先行填妥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ID 91)第1至3頁、保證人聲明書(ID 481A)、受養人聲明書(ID 481B)(只適用於受養配偶、民事伴侶、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然後連同其他證明文件以上載方式經入境處網上申請系統遞交申請。
申請人和保證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准許,即告無效。
入境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受養人來港居留的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電子簽證」持證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獲批准來港的內地中國居民,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下稱「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的申請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一併出示其獲發的「電子簽證」。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於香港特區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的人士)的受養人,其延期逗留申請如獲得批准,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1,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3年的模式批出;而年齡在60歲或以上的父母則以2-2-3年的模式批出。
獲准來港就業或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註2、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或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人士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一般會首先獲准來港逗留1 2個月,其後可逐年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註1: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下列人士的受養人,可以在港就業而不會受到限制:
但是,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除非事先取得入境處處長的許可,否則不可在港從事僱傭工作。
所有受養人在港就讀,均無須事先取得入境處處長批准。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本香港特區,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逗留期限內回港。
獲准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區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
本網頁旨在為保證人屬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的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約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的人士)的受養人,其延期逗留申請如獲得批准,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3年的模式批出;而年齡在60歲或以上的父母則以2-2-3年的模式批出。
註: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所需文件 |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保證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顯示個人資料及現時的逗留許可)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申請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父母的結婚證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申請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下稱「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人士的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人士的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於香港特區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根據高才通計劃來港人士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所需文件 |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電子簽證」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保證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顯示個人資料及現時的逗留許可) |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申請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父母的結婚證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申請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獲准來港人士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獲准來港就業的專業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36個月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他們可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一般就業政策所訂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2年的模式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以較短者為準)批出。
獲准來港的專業人士,如仍然符合一般就業政策所訂的申請資格及下列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如獲批准,他們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頂尖人才類別的申請條件如下: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獲准來港就業人士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註:
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來港的人士
所需文件 |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現時僱主發出的證明信,列明申請人現時職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僱用期(適用於不涉及轉換工作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載於《專業人士來港就業入境指南》[ID(C)991]第VII(B)部內的證明文件(適用於涉及轉換工作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申請人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的證明文件,如由稅務局發出的上一評稅年度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適用於頂尖人才類別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註) |
註 :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仍然符合該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及下列條件,可被界定為頂尖人才:
受養人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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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保證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顯示個人資料及現時的逗留許可) |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申請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父母的結婚證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申請人、受養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准來港人士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專業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36個月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他們可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2年的模式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以較短者為準)批出。
獲准來港的專業人士,如仍然符合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及下列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如獲批准,他們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頂尖人才類別的申請條件如下: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獲准來港就業人士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註:
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的內地居民
註 :
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仍然符合該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及下列條件,可被界定為頂尖人才:
受養人
重要須知
申請人、受養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人士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36個月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他們可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註1。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2年的模式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以較短者為準)批出。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如仍然符合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及以下段落所載的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如獲批准,他們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頂尖人才類別的申請條件如下︰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獲准來港就業人士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為免生疑問,聘用公司就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作出擔保,無須申請配額。
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仍然符合該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及下列條件,可被界定為頂尖人才:
受養人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申請人、受養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人士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在提出申請時,非本地畢業生/大灣區校園畢業生均須已獲得聘用,而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及其薪酬福利條件亦須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如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則須出示其業務的證明文件。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通常會以3-3年的模式獲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根據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符合上段所載的準則及下列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人士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註︰
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請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為申請高峰期,處理簽證申請時間可能較長。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來港的人士
以非本地應屆畢業生/大灣區校園應屆畢業生身份留港的申請人
以非本地非應屆畢業生/大灣區校園非應屆畢業生身份留港的申請人
註︰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符合該安排所載延期逗留的準則及下列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受養人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申請人、受養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請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為申請高峰期,處理簽證申請時間可能較長。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如有其他查詢,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熱線電話(852) 2294 2190﹑傳真至(852) 2877 7711或電郵至enquiry@immd.gov.hk 查詢。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下稱「本計劃」)獲准來港人士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在港逗留,須受逗留期限限制,直至根據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為止。如他們有意繼續在港居留,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按本計劃「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
按本計劃「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 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 36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如要在 36 個月的逗留期限屆滿時獲准延期逗留,申請人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顯示他們已採取來港定居的步驟並在香港居住,例如受聘擔任支薪職位或已建立業務。如要符合申請進一步延期逗留的資格,有關申請人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以顯示他們:
延期逗留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一般會以「 3 + 2 」年的模式獲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按本計劃「綜合計分制」獲准來港不少於兩年的人士,如在上一課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 200 萬元或以上,一般會獲准在港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人須提交有關的入息證明文件,如由稅務局發出的上一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按本計劃「成就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
按本計劃「成就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如需延期逗留,申請人須證明能獨力負擔自己及受養人(如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開支。
按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的受養人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於香港特區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根據本計劃來港人士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根據本計劃來港的人士
根據本計劃「綜合計分制」核准來港不少於兩年的人士,如能提供文件以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一般可獲准在港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受養人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申請人和受養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人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無須已在港覓得工作,惟在其提出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須已獲得聘用(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及薪酬福利條件須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如已在港開辦或參與業務,則須出示其業務證明文件。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通常會獲准以3-3年的模式在港延期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符合上段所載的準則及下列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來港人士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註:
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來港的人士
所需文件 |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載於《專業人士來港就業入境指南》[ID(C)991]第VII(B)部內的證明文件(適用於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及涉及轉換工作的非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現時僱主發出的證明信,列明申請人現時職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僱用期(適用於在不涉及轉換工作的非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申請人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的證明文件,如由稅務局發出的上一評稅年度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適用於頂尖人才類別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註) |
註︰
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符合該計劃所載延期逗留的準則及下列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受養人
所需文件 |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保證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顯示個人資料及現時的逗留許可) |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申請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父母的結婚證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申請人、受養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虛假或不相信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入境的人士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入境的人士或其受養人,可以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内,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如要符合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格,投資者必須在獲准逗留之後的整段時間內,持續地符合新計劃的規定。關於投資管理的規定,投資者應遵守《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根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
所需文件 |
---|
申請人的近照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及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電子簽證」[如適用]的內頁。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由投資推廣署發出的相關審查證明書 |
申請人的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證明文件,須顯示申請人獲海外有關當局向其批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正式文件(例如: 相關外國國家的出入境機關 / 領事館簽發的官方信件)。[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持有人並擁有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申請人於過去12個月經常居住的國家/地區之有關部門(即警務機關或公安局)簽發的「無犯罪紀錄證明」。如文件的簽發日期已超過申請日期前六個月將不獲接納。 |
受養人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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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養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受養人如現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提交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電子簽證」[如適用]的內頁。 |
受養人的香港身份證[適用於11歲或以上人士] |
保證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顯示個人資料、最近期逗留條件和期限/入境標籤及任何資料更改的頁面,如個人資料、證件有效期等)及其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受養人的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證明文件,須顯示受養人獲海外有關當局向其批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正式文件(例如: 相關外國國家的出入境機關 / 領事館簽發的官方信件)。[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持有人並擁有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重要須知
申請人和受養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進入香港特區或在香港特區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合資格的申請人可經網上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稱「該計劃」)入境的人士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該計劃入境的人士或其受養人,可以在逗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内,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如要符合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格,投資者必須在獲准逗留之後的整段時間內,持續地符合該計劃的規定。關於投資管理,投資者應遵守投資管理的規定以及轉換投資項目時應遵守的規則。
訂立投資管理及轉換投資項目的規定是確保投資者獲准在香港逗留期間,不會減少他的投資額。在金融資產投資方面,投資者須在單一家金融中介機構註1開立一個自己名下的指定賬戶,可作買賣和持有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所述的獲許投資。「獲許投資資產類別」載於「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之中。有關詳情可按此。
註1:
上述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是《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認可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得發牌以進行第1、4或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獲准許經營《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投資管理及轉換投資項目的規定之詳情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你須在申請表格内簽署承諾,同意根據該計劃留港期間遵守該計劃的規則之規範。
如投資者的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以下,他不須為了符合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格而補回差額。但是,如投資者的總投資價值升至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他亦不可提走資本增益。投資者可自由在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之間轉換投資(例如在房地產投資和指定金融資產投資之間進行轉換),但是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投資者應為投資項目的每一項改變保存記錄,以便在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一起提交。
根據該計劃入境的人士,須透過入境處網上申請系統於網上遞交已填妥及簽署的表格ID 967和聲明書表格SF/IM/1611。如果申請人是投資者的受養人,須透過入境處網上申請系統於網上遞交已填妥及簽署的表格ID91和由保證人填妥及簽署的表格ID 481A。若申請人是保證人的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2,亦須同時填妥和簽署表格ID 481B。有關的表格可在入境處總部和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亦可於此下載。
註2: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表格和證明文件:
重要須知
申請人和受養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投資者須向入境處處長作出承諾,保證遵守該計劃的規則。該承諾書已載於申請表ID(C)967第12部份。如投資者被發現違反承諾,他和他的受養人只可在香港逗留至期限屆滿,或在入境處處長裁定投資者已違反承諾後兩個月內離開香港,以較早日期為準。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獲准來港投資(即來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企業家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獲准來港投資(開辦/參與業務)的企業家,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以僱傭身份在港逗留36個月。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投資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2年的模式批出。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獲准來港投資(開辦/參與業務)的企業家的受養人,其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網上遞交申請時須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企業家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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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現時公司發出的證明信,列明申請人對香港經濟的貢獻(包括已在港投資的金額、已為本地僱員增設的職位與職位數目、預計未來三年將會在港投資的金額和將會為本地僱員增設的職位與職位數目等) |
商業登記證 |
列明已獲政府支援計劃有效支持的信件* |
* 適用於有意或已在港開辦或參與已獲政府支援計劃支持的初創業務的申請人,有關政府支援計劃的例子,請參考《企業家來港投資入境指南》[ID(C) 1000]第II部第3(c)(ii)段
受養人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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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保證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顯示個人資料及現時的逗留許可) |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申請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父母的結婚證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申請人、受養人和公司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本網頁旨在為內地學生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一般而言,獲准來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本地及非本地專上課程的人士會按其修讀課程一般修業期的長短獲准在港逗留,並以六年為上限,惟須視乎其旅行證件的有效期限而定。申請來港就讀其他課程的人士,則一般會首先獲批准來港逗留12個月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獲批准留港(以較短者為準)。
獲准來港就讀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繼續在港就讀。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就讀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逐年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如適用)批出。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一般會首先獲准來港逗留1 2個月,其後可逐年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請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為申請高峰期,處理簽證申請時間可能較長。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須遞交或上載下列表格和證明文件:
以學生身份在港逗留的內地居民
# 如以紙本申請表提出申請,申請人遞交的上述證明文件應為副本。
受養人(受養人須透過入境處網上申請系統遞交申請,並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重要須知
申請人和受養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遞交申請方法如下:
以學生身份在港逗留的內地居民
申請人可在此遞交申請,並上載所有證明文件。申請人亦可把已填妥的申請表格ID 91連同所有證明文件送交到下列地址。所有經填妥的表格必須妥為簽署。如果申請人尚未年滿16歲,網上申請表或申請表格ID 91須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有關的表格可向入境事務處總部及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或於此下載。
申請地點
入境事務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6樓
辦公時間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時(星期一至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受養人
受養人須在此遞交申請,並上載所有證明文件。如果申請人尚未年滿16歲,網上申請必須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
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在此透過網上或通過24小時的電話預約服務熱線(852) 2598 0888預約時間以親身或授權他人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請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為申請高峰期,處理簽證申請時間可能較長。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在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透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在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
本網頁旨在為非內地學生及其受養人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一般而言,獲准來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本地及非本地專上課程的人士會按其修讀課程一般修業期的長短獲准在港逗留,並以六年為上限,惟須視乎其旅行證件的有效期限而定。申請來港就讀其他課程的人士,則一般會首先獲批准來港逗留12個月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獲批准留港(以較短者為準)。
獲准來港就讀的人士,如有需要,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繼續在港就讀。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就讀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逐年或根據其課程修業期(如適用)批出。
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獲准來港就讀人士的受養人,一般會首先獲准來港逗留1 2個月,其後可逐年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請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為申請高峰期,處理簽證申請時間可能較長。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須遞交或上載下列表格和證明文件:
非內地學生 #
所需申請表格/文件 |
---|
已填妥的表格ID 91[只適用於以紙本申請表提出申請的人士]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就讀院校發給入境處確認學生繼續就讀而須延長逗留期限的證明 |
# 如以紙本申請表提出申請,申請人遞交的上述證明文件應為副本。
受養人 (受養人須透過入境處網上申請系統遞交申請,並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所需文件 |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保證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顯示個人資料及現時的逗留許可) |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申請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父母的結婚證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
^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申請人和受養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爲虛假或不相信爲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遞交申請方法如下:
非內地學生
申請人可在此遞交申請,並上載所有證明文件。申請人亦可把已填妥的申請表格ID 91連同所有證明文件送交到下列地址。所有經填妥的表格必須妥為簽署。如果申請人尚未年滿16歲,網上申請表或申請表格ID 91須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有關的表格可向入境事務處總部及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或於此下載。
申請地點
入境事務處延期逗留組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5樓
辦公時間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星期六)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受養人
受養人須在此遞交申請,並上載所有證明文件。如果申請人尚未年滿16歲,網上申請必須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
合資格的申請人可按此透過網上或通過24小時的電話預約服務熱線(852) 2598 0888預約時間以親身或授權他人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請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為申請高峰期,處理簽證申請時間可能較長。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在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在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