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下称「高才通计划」)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高才通计划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及高学历的高端人才到香港探索机遇。这些高端人才包括高收入人士和世界顶尖大学的毕业生。
高才通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有意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前来香港特区的人士,在提出申请时无须已在香港特区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获准在港逗留36个月(A类申请)或24个月(B类及C类申请)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人可以选择按下文第(a)至(c)段所列其中一个类别提出高才通计划的申请:
任何上文第(a)至(c)段所述类别人士根据高才通计划提出前来香港特区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36个月(A类申请)或24个月(B类及C类申请)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每位申请人根据高才通计划只可获批此项「初次逗留安排」一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述的申请资格及一般的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前来香港特区就业: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为留意。
注1:
全年收入是指应课税的就业或业务收入,包括薪金、津贴、股票期权及从其拥有的公司所得的利润。由个人投资所产生的收入不会计算在内。
注2:
合资格大学是指合资格大学综合名单(下称「综合名单」)载列的大学/院校。综合名单是劳工及福利局根据(i) 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全球最佳大学排名及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这四个指定的世界大学排行榜,在过去五年所列的百强大学/院校;(ii) 过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学排名「酒店及休閒管理」范畴位列前五名专门提供酒店课程的大学/院校;(iii) 过去五年在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大学排名位列前二十名的内地大学; 及(iv)过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学排名「艺术与设计」范畴位列前五名的专科学院而制定。为免生疑问,从合资格大学设立的持续和专业教育学院、分校、延伸学院或附属学院等所获取的学历,将不予接受。有关最新的综合名单,请按此浏览。
注3:
申请人须递交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或颁授院校就其学历发出的认证文件,并同时向本处提供可于相关网上平台进行验证的所需资料。有关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名单,请按此浏览。
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8,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高才通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鈎。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注8: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根据高才通计划递交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入境处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假如未能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A. |
申请人在申请入境时须上载的文件 |
所需文件(软複本) | 高才通计划以下类别的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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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 B类 | C类 | ||
申请人的近照 | 高才通计划以下类别的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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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上载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的内页。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发旅行证件,可上载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高才通计划以下类别的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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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 高才通计划以下类别的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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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及学业成绩单,以显示申请人持有合资格大学综合名单上所列的合资格院校所颁授的学士学位。 | 高才通计划以下类别的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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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学历的认证文件 | 高才通计划以下类别的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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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 | 高才通计划以下类别的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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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一年的全年收入达港币250万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币)的证明文件,例如当地主管当局(例如税务办事处或税收部门等)发出的上一课税年度的薪俸税评税通知书、申请人的聘用公司向其发出订明股票期权价值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拥有的公司的财政状况证明文件(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或利得税报税表等)(如适用) | 高才通计划以下类别的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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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现时工作单位或内地有关机关签发的赴港工作同意书(见高才通计划入境指南的附件)[只适用于内地居民] | 高才通计划以下类别的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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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高才通计划以下类别的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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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高才通计划以下类别的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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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海外居留的证明,例如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向其批出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 高才通计划以下类别的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人 |
B. |
根据高才通计划随同申请人来港的每名受养人须上载的文件 |
所需文件(软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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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养人的近照 |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上载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的内页。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发旅行证件,可上载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受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
受养人的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受养人在海外居留的证明文件,例如显示受养人获海外有关当局向其批出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聘用公司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爲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根据高才通计划递交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入境处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假如未能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 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在缴付有关费用后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内地居民
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须向内地有关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假如申请人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电子签证」(只适用于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国籍人士: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非内地居民
申请人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36个月(A类申请)或24个月(B类及C类申请),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经网上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在香港特区受聘并能从中获得稳定收入,或已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业务。
就已受聘的申请人而言,其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或由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的人士担任,以及该职位的薪酬福利条件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若通过「公司内部调职安排」被调派来港工作,并在公司担任管理层或专业人员职位,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亦会获考虑,惟其在港从事的工作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审批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薪酬福利、其工作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其留港的时间等。
至于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业务的申请人,所提供的业务证明文件必须明确显示该业务确实在港运作、营运稳健并可持续发展,以及能对香港特区经济作出贡献,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方可获考虑批准。延长逗留期限申请的审批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营运及发展的情况,例如营业额、财政资源、投资款额、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业务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申请人留港的时间等。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一般可获准延长逗留不多于三年,或至其在港的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届满,以较短者为准,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至于已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人士其可获批准的延长逗留期限长短将考虑详列于上文的各项因素。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的B类及C类人士,如并未向本处提交学士学位学历的认证文件注1,在他们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便须一并提交其学士学位学历的认证文件。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在提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如符合上述所载的准则及以下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成功申请者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注1:
申请人须递交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或颁授院校就其学历发出的认证文件,并同时向本处提供可于相关网上平台进行验证的所需资料。有关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名单,请按此浏览。
注2: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 自2024年11月1日起,受理高才通计划延长逗留期限申请的时间暂时由逗留期限届满前4星期扩大至3个月。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在获准逗留的期间可在香港特区自由从事或转换工作,及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而无需事先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下称「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人士,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来港人士,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申请资格详情可按此。
# 自2024年11月1日起,受理高才通计划延长逗留期限申请的时间暂时由逗留期限届满前4星期扩大至3个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申请人在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软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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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电子签证」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所需文件 (软複本) | 根据高才通计划 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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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延长逗留期限或涉及转换雇主的非首次延长逗留期限 | 不涉及转换雇主的非首次延长逗留期限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电子签证」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 |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
学士学位学历的认证文件 [适用于并未提交学士学位学历认证文件的B类及C类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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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现时聘用公司盖章的在职证明信,列明申请人的职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雇佣期 | ||
聘用公司与申请人所签订的雇佣合约或聘书,须载有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等详情 | ||
聘用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 ||
聘用公司的财政状况证明文件(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或利得税报税表等)^ | ||
聘用公司详细的业务计划(例如资金来源资料、估计注资金额、业务活动性质/模式、预计营业额、销售量、来年的毛利和纯利,以及拟开设的本地就业职位等) [只适用于在过去12个月内成立的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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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薪金/收入证明(例如薪俸单/结算书、强制性公积金供款纪录等)(如适用) | ||
申请人在香港特区的税务状况证明(例如薪俸税报税表、税务局就上一评税年度所发出的税务文件)(如适用) | ||
「公司内部调职安排」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 ||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的证明文件(例如税务局就上一评税年度所发出的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只适用于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接受审批的人士] |
^如聘用公司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或雇主在紧接递交此申请前的24个月内有一名非本地雇员曾成功获批予就业或培训签证/进入许可,无须提交有关文件。
所需文件 (软複本) | 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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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延长逗留期限或涉及转换公司的非首次延长逗留期限 | 不涉及转换公司的非首次延长逗留期限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电子签证」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 |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 ||
学士学位学历的认证文件 [适用于并未提交学士学位学历认证文件的B类及C类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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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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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绝对实益拥有权的证明(例如载有最新股东状况与董事姓名的相关申报表或登记册) | ||
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牌照或证书(例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相关金融机构牌照)(如适用) | ||
公司财政状况的证明文件 (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利得税报税表、税务局就上一评税年度所发出的税务文件) | ||
有关公司背景详情的文件(例如业务活动、运作模式、公司背景/联系、产品目录、小册子、商会成员身份(如有)等) | ||
有关设立办公室的证明文件(例如租赁协议) | ||
有关公司业务活动的证明文件(例如合约、发票或正在磋商的商业交易证明) | ||
已为本地雇员增设职位的证明文件(例如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每月供款纪录) | ||
由现时公司发出的证明信,列明申请人对香港特区经济的贡献(包括已在港投资的金额、已为本地雇员增设具职衔的职位数目、预计未来三年将会在港投资的金额和将会为本地雇员增设具职衔的职位数目等) |
所需文件(软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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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电子签证」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 |
受养人的香港身份证 |
表格 ID481A – 保证人声明书 |
表格 ID481B – 受养人声明书 |
保证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电子签证」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 |
保证人的香港身份证 |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聘用公司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爲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事务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