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施行《入境规例》(第115A章)(下称「该规例」)附表2,入境事务处处长现根据该规例第11(6)条指明表一所列的入境计划(即入境事务处处长认为该等入境计划的目标为吸引人才到香港发展或吸引资产拥有人到香港定居)为「指明计划」。由2025年2月26日上午11时起(下称「生效时间」),在指明计划下提出申请的人士须缴付申请费,以及在其申请获批后按两级制适用级别缴付相应的签证注1签发费。
注1︰
下文泛指应获批的指明计划申请而发出的普通签证、限用一次的入境证,或应获批的指明计划申请而改变逗留条件(包括延长逗留期限)(例如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的《逗留条件通知书》等)。
表一
指明计划 |
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
一般就业政策 |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2 |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2 |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
职专毕业生留港计划 |
注2︰
不包括无条件逗留或访客签证申请。
凡在指明计划下提出入境或改变逗留条件(包括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下统称「指明计划申请」),有关申请人(不论是以主申请人或受养人身份提出申请)均须缴付申请费。其指明计划申请获批准后,有关申请人须按两级制适用级别缴付相应的签证签发费,以领取签证。相关申请费及签证签发费载于表二。新收费架构适用于在生效时间或之后提出至入境事务处的指明计划申请。
表二
申请人类别 |
项目 |
费用 (每宗申请) (港元$) |
主申请人或受养人 |
申请费注3 |
600 |
两级制签证签发费 |
相关期间注4超过180日 |
1,300 |
相关期间注4不超过180日 |
600 |
注3︰
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
注4︰
有关相关期间的计算方法,请参阅表三。
指明计划申请的相关期间计算方式载于表三。
表三
项目注5 |
相关期间 |
普通签证/限用一次的入境证 |
签证/入境证 列明一段固定期间 为逗留期限 |
相关期间是指签证或入境证上所列明的一段固定逗留期间。
例如: 36 个月 / 24 个月 / 2星期 / 7 天等
为免生疑问,普通签证或入境证上所列明的固定期间为「6个月」或以上,相关的签证签发费为$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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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入境证 列明逗留期限的 最后一日 |
相关期间是指由缴付签证签发费当日的翌日起至该签证或入境证所列明的逗留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止的期间。
(即相关期间= 逗留期限的最后一日 - 缴付签证签发费日期)
例如: 逗留期限最后一日: 2025年3月31日 签证签发费缴付日: 2025年3月1日 相关期间: 30 日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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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逗留期限 (其他逗留条件 没有改变) |
相关期间是指由经延长前的逗留期限的最后一日的翌日起至经延长的逗留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止的期间。
(即相关期间 = 新逗留期限的最后一日 – 经延长前的原有逗留期限的最后一日)
例如: 新逗留期限: 2025年3月31日 原有逗留期限: 2025年3月1日 相关期间: 30 日
|
改变逗留条件(例如转换工作) |
逗留期限没有改变 |
相关期间是指由缴付签证签发费当日的翌日起至该逗留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止的期间。
(即相关期间 = 逗留期限的最后一日 - 缴付签证签发费日期)
例如: 逗留期限最后一日: 2025年3月31日 签证签发费缴付日: 2025年3月1日 相关期间: 30 日注6
|
逗留期限获延长 |
相关期间是指由缴付签证签发费当日的翌日起至经改变的逗留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止的期间。
(即相关期间 = 新逗留期限的最后一日 - 缴付签证签发费日期)
例如: 新逗留期限最后一日: 2025年3月31日 签证签发费缴付日: 2025年3月1日 相关期间: 30 日注6
|
注5︰
应获批的指明计划申请的项目。
注6︰
如缴付签证签发费的日期是逗留期限或经改变的逗留期限(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最后一日,则相关期间为1日。
不需要。所有于新收费架构生效前向入境处提出的指明计划申请均按旧收费架构缴付相关费用。
不需要。所有于新收费架构生效前向入境处提出的指明计划申请均按旧收费架构缴付相关费用。
不会。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而收取费用并不保证或确保该申请会获批准。
不会。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而收取费用并不保证或确保该申请会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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