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前来╱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专业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修读内地与香港的大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下称「大湾区校园毕业生」)也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来港工作。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并无配额限制,亦不限行业。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就老挝、尼泊尔及越南国民而言,「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只适用于(a)在香港修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大学开办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但不包括(一)相关大学开办的自资课程;(二)相关大学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的课程;及(三)相关院校开办的交换生课程或短期课程;及(b)大湾区校园毕业生。
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來港就讀的人士。
(i) 非本地毕业生
非本地毕业生是指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属于非本地应届毕业生类别。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则属于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类别。
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留港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有意申请留港工作但尚未取得毕业证明的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等待成绩公布。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但仍未获颁授毕业证书,他们可根据院校发出的毕业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便可留港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ii) 大湾区校园毕业生
大湾区校园毕业生是指修读内地与香港的大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毕业生。
大湾区校园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向入境处递交来港就业申请,属于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类别。
大湾区校园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来港就业申请,则属于大湾区校园非应届毕业生类别。
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如有意申请来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留港 24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如有意申请来港工作但仍未获颁授毕业证书,他们可根据院校发出的毕业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大湾区校园非应届毕业生如有意来港工作,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便可留港 24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不作事先通知,希为留意。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就业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2,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鈎。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期逗留,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就读及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一般来说,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如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递交申请,入境处将于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约两星期内完成处理。至于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大湾区校园非应届毕业生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目而定。每年六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所需时间可能会较长。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A.申请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的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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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 | 非应届毕业生 | |
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表(申請須經本處網上系統遞交並上載下列文件) | ||
申请人的近照 |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倘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 ||
正式学业成绩单、毕业证书或颁发学位机构所发证明信件,显示申请人在香港特区修读全日制和经本地评审的课程或修读内地与香港的大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全日制课程而获得的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 | ||
由申请人现时工作单位或内地有关机关签发的赴港工作同意书(见ID 990A第10页)[只适用于内地居民] | ||
申请人的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影印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
申请人在海外居留证明,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
B.雇主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聘用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表(申请人经本处网上系统递交申请后会获得一个临时申请编号,雇主稍后须于网上系统以临时申请编号及申请人的出生日期取回储存的申请继续填写聘用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部分及经系统填写所需数据及上载下列文件以完成余下申请) |
公司与申请人所签订的雇佣合约或聘书,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的详情。 |
商业登记证^ |
公司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或利得税报税表)^ |
详细的业务计划(例如资金来源资料、估计注资金额、业务活动性质/模式、预计营业额、销售量、来年的毛利和纯利,以及拟开设的本地就业职位等)[只适用于在过去1 2个月内成立的新公司] ^ |
^如聘用公司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或雇主在紧接递交此申请前的24个月内有一名非本地雇员曾成功获批予就业或培训签证/进入许可,便无须提交有关文件。
C.每名随同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人来港的受养人所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于申请人(即保证人)递交申请时经本处网上系统一并递交。 |
受养人的近照 |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现正在香港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影印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倘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受养人与来港就业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
受养人的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影印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一般来说,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如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递交申请,入境处将于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约两星期内完成处理。至于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大湾区校园非应届毕业生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目而定。每年六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所需时间可能会较长。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如有其他查询,可于办公时间内致电「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热线电话(852) 2294 2190﹑传真至(852) 2877 7711或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查询。
内地居民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成功获批来港而现居于香港的内地申请人在获发「电子签证」后,可通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香港中国旅行社申请有关的赴港签注。
非内地居民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于办理入境手续时,申请人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在提出申请时,非本地毕业生/大湾区校园毕业生均须已获得聘用,而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及其薪酬福利条件亦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如已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则须出示其业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以3-3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根据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符合上段所载的准则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成功申请者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注︰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在获准逗留的期间可自由从事及转换工作,无须事先取得入境处处长的批准。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本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就业的人士,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人士、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人士、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人士、输入劳工、内地学生、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不适用于输入劳工),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人士、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人士、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人士、输入劳工、内地学生、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不适用于输入劳工),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的内地居民
有关申请资格详情可按此。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人士
有关申请资格详情可按此。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人士
有关申请资格详情可按此。
根据补充劳工计划来港人士
有关申请资格详情可按此。
以学生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居民
有关申请资格详情可按此。
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人士
有关申请资格详情可按此。
受养人
有关申请资格详情可按此。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及当时收到的数目而定。请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时间可能较长。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人士、输入劳工、内地学生及其受养人(不适用于输入劳工)
申请人应递交已填妥的表格ID 91。如果申请人尚未年满16岁,申请表格必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如果申请人以受养人的身份在港逗留,申请人应同时递交由保证人填妥的表格ID 481A。若申请人的保证人为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申请人亦须同时填妥表格ID 481B。有关的表格可向入境事务处总部及各分区办事处免费索取。申请表格亦可于此下载。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
申请人可按此经网上系统递交申请。如果申请人尚未年满16岁,申请表格必须由其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签署。如果申请人以受养人的身份在港逗留,申请人应同时于网上系统上载填妥的表格ID 481A。若申请人的保证人为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申请人应同时于网上系统上载填妥的表格ID 481B。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须带备下列表格和证明文件(正本):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的内地居民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仍然符合该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被界定为顶尖人才: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仍然符合该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被界定为顶尖人才: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的人士
以非本地应届毕业生/大湾区校园应届毕业生身份留港的申请人
以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大湾区校园非应届毕业生身份留港的申请人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符合该安排所载延期逗留的准则及下列条件,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根据补充劳工计划来港的人士
以学生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居民
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
*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综合计分制」核准来港不少于两年的人士,如能提供文件以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受养人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除上述文件外,你可能需要提供其他文件以支持你的申请,尤其是如你在最后一次获发批准曾经转职或转校。你亦可能需要递交部分证明文件的影印本。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事务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事务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此透过网上或通过24小时的电话预约服务热线(852) 2598 0888预约时间以亲身或授权他人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如有其他查询,可于办公时间内致电「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热线电话(852) 2294 2190﹑传真至(852) 2877 7711或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