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告: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则已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本网页提供有关「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计划)的申请资格和入境安排的一般资料。本网页的资料并无法律约束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 可因应情况的改变而予以修订,无须事先通知。任何人士如欲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可向入境处查询最新的资料。
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依据本计划申请进入香港及/或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均受《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计划规则》)[I D(C)968]规限。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资门槛(及淨资产或淨资本要求)由 650 万港元增至 1000 万港元。
**投资者可自费聘用执业会计师以协助展示他符合该项要求。详情请参阅 " 聘用执业会计师的安排 "。
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即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1,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养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受养人应以表格 ID 997提出申请。有关表格可于此下载。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计划规则》第 2.1(b)段订明,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各项准则,包括在递交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申请前的两年,他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 1000 万港元*淨值的淨资产或淨资本。
为简化程序及缩短处理申请的时间,本计划申请人可自费委聘执业会计师拟备报告,用以展示其符合《计划规则 》第 2.1(b)段的要求。申请人可将该报告连同本计划申请表一并递交入境处。有关的执业会计师须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聘用执业会计师,而聘用与否不会影响申请结果。
如欲查阅有关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料,请按此。
有关该报告的格式,请按此。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资门槛(及淨资产或淨资本要求)由 650 万港元增至 1000 万港元。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 1000 万元 * 投资于下列的一种或多种获许投资资产 * :
入境处可随时更改以上载列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无须事先通知。有意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的投资者,可定期于此 ,查阅最新资料。
注2: | 作为过渡性安排,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当时有效而现已废除的《银行业(资本)规则》(第155L章)(《银行业条例》附属法例)第42(1)(e)及(g)条规定发行的后偿债项,仍会被视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4.1(b)(i v)段所界定的后偿债项。 |
注3: | 就本计划而言,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须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的法团管理,或由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并最少把70%的平均淨资产投资于上文第(a)至(d)项的资产类别上。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可以以香港或其他地方作为注册地,但必须以港元为单位,并且必须属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在香港售予公众的集体投资计划。 |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资门槛(及淨资产或淨资本要求)由 650 万港元增至 1000 万港元。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亦可以是由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所发行的投资相连保险产品。
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 1000 万港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投资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投资者可保留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计划的规范。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金融资产(例如由股票转为债券,或由债券转为股票),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资门槛(及淨资产或淨资本要求)由 650 万港元增至 1000 万港元。
重要通告: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则已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的资料,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该人及其受养人所获发的签证/进入许可/延期逗留即告无效。
申请书可亲自交往或直接寄往以下地址 :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5楼
入境事务处
其他签证及入境许可组
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爲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入境处处长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批准根据计划提出的居留申请。投资者在香港的任何投资由始至终纯属个人决定和责任。投资者如因依据计划进行投资而蒙受任何损失,入境处处长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概不负责。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重要通告: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则已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申请获准的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倘投资者没有适当的来港认可旅行证件,入境处会发予入境许可证。同样安排亦适用于投资者的受养人。
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 3 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 3 个月。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正式批准)。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的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 7 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投资者须受特别逗留条件限制。如投资者违反其对入境处所作承诺的任何部分,则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届满或被入境处处长裁定已违反承诺后两个月内,以较早日期为准。
当局会订立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范(规范),确保投资者获准在港逗留期间,其投资额不会少于本计划所规定者。投资者须在一家金融中介机构注开立一个指定的帐户用作买卖指定金融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详情载于《计划规则》[I D(C)968]。投资者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同意根据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计划规则的规范。
注: | 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进行第 1 、 4 或 9 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 1 第 2 部所指定的类别 C 业务的保险人。 |
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 1000 万港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投资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投资者可保留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计划的规范。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金融资产(例如由股票转为债券,或由债券转为股票),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资门槛(及淨资产或淨资本要求)由 650 万港元增至 1000 万港元。
本网页介绍有关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入境的人士及其受养人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该计划」)入境的人士或其受养人,可以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如要符合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格,投资者必须在获准逗留之后的整段时间内,持续地符合该计划的规定。关于投资管理,投资者应遵守投资管理的规定以及转换投资项目时应遵守的规则。
订立投资管理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定是确保投资者获准在香港逗留期间,不会减少他的投资额。在金融资产投资方面,投资者须在单一家金融中介机构注1开立一个自己名下的指定账户,可作买卖和持有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所述的获许投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载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之中。有关详情可按此。
上述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银行业条例》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发牌以进行第1、4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获准许经营《保险公司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投资管理及转换投资项目的规定之详情见「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你须在申请表格内签署承诺,同 意根据该计划留港期间遵守该计划的规则之规范。
如投资者的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以下,他不须为了符合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格而补回差额。但是,如投资者的总投资价值升至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他亦不可提走资本增益。投资者可自由在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之间转换投资(例如在房地产投资和指定金融资产投资之间进行转换),但是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应为投资项目的每一项改变保存记录,以便在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一起提交。
根据该计划入境的人士,应递交已填妥及签署的表格ID 967和声明书表格SF/IM/1611。如果申请人是投资者的受养人,应递交已填妥及签署的表格ID91和由保证人填妥及签署的表格ID 481A。若申请人是保证人的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2,亦须同时填妥和签署表格ID 481B。有关的表格可在入境事务处总部和各分区办事处免费索取,亦可于此下载。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视乎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须在递交申请时带备下列表格和证明文件:
投资者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作出承诺,保证遵守该计划的规则。该承诺书已载于申请表ID(C)967第12部份。如投资者被发现违反承诺,他和他的受养人只可在香港逗留至期限届满,或在入境事务处处长裁定投资者已违反承诺后两个月内离开香港,以较早日期为准。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