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欲以私人身份来港作商务访问,可向内地公安机关申请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商务签注》的有效期由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可以一次或多次进出香港,每次入境香港最长可逗留不超过七天至不超过十四天。
持商务签注来港的内地人士,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足够旅费、访港目的没有可疑等),可会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香港。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在获准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间,可进行以下商务活动:签订合约或参加招标、投标;检验货物或监装设备;参加展览会、交易会、(但并不包括向公众直接出售货物或直接提供服务);解决索赔问题或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活动;及参与短期研究会或其他会议。
根据香港入境条例,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人士,不得在港从事任何有薪或无薪的工作;违例者一经被法庭定罪,最高刑罚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入狱二年。
有需要来港工作或需要长时间停留香港,以便参与香港公司业务的内地人士,必须先行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他们可透「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待申请批出后,他们便可以来港工作及处理业务。
内地企业在港开设新公司后,如需要安排内地的管理及专业人员来港协助开展业务,亦可通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有关公司若能证明业务计划可以促进香港经济发展及创造本地就业机会,而受聘来港的内地人员又合乎「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审批资格,便可获发短期工作签注。待公司落实业务计划后,有关人员便可获准延期,以便继续在港工作。
有关「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详情及申请资格,请按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