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
按該入境事務主任或警務人員合理規定的款額及擔保人數,及在其合理施加的條件的規限下,以訂明表格作出擔保;被羈留的人在作出上述擔保後,即可獲釋。
入境事務處的擔保(簽到)辦事處地址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