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
按该入境事务主任或警务人员合理规定的款额及担保人数,及在其合理施加的条件的规限下,以订明表格作出担保;被羁留的人在作出上述担保后,即可获释。
入境事务处的担保(签到)办事处地址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