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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計劃

  1. 政府推出「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計劃」(「仲裁訪客計劃」)。仲裁訪客計劃旨在為以訪客身分短暫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非香港特區居民提供便利。仲裁訪客計劃涵蓋五類人士,即:
    1. 仲裁員;
    2. 專家證人和事實證人;
    3. 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師; 
    4. 仲裁程序各方;以及
    5. 與仲裁直接有關或參與仲裁的其他人士例如仲裁庭秘書、仲裁庭指定專家。

在仲裁訪客計劃下,不論是可免簽證訪港國家的國民(免簽證國國民)或是須持旅遊簽證/進入許可訪港國家的國民(須簽證國國民),以及內地、澳門和台灣居民,均可以訪客身分來港參與仲裁程序,即他們無須取得工作簽證/進入許可[以下統稱為「合資格人士」]。

  1. 為免生疑問,合資格人士仍須符合相關的旅遊簽證或進入許可規定才可來港。於入境前已從合資格的仲裁機構或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取得「證明書」(見下述)的合資格人士可以訪客身分短暫來港參與仲裁程序。合資格人士獲准在香港逗留以參與仲裁程序的期限不得超過其以訪客身分獲准在港逗留的期限,而有關人士每次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日數及每年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次數均不設上限。
  2. 有意循仲裁訪客計劃來港的人士須於入境前獲得「證明書」,以證明他們是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人士。對於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證明書」須由其中一間符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的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和常設辦事處簽發。有關名單與機構及常設辦事處的聯絡詳情,請瀏覽律政司網頁︰(https://www.doj.gov.hk/tc/legal_dispute/pdf/Immigration_Facilitation_Scheme_contact_list_tc.pdf)。
  3. 對於在聆訊設施齊備及信譽良好的場地舉行的臨時仲裁(即並非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而言,「證明書」須由場地提供者發出。有關場地提供者的名單,請瀏覽律政司網頁︰(https://www.doj.gov.hk/tc/legal_dispute/pdf/list_of_venue_providers_tc.pdf)。
  4. 律政司已向上述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發出仲裁訪客計劃的指引說明。合資格人士須在入境事務處及有關當局檢查時出示「證明書」,而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或場地提供者(臨時仲裁)須妥為保存其已發出的證明書。
  5. 有關仲裁訪客計劃的更多詳情,請聯絡相關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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