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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计划

  1. 政府推出「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计划」(「仲裁访客计划」)。仲裁访客计划旨在为以访客身分短暂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合资格非香港特区居民提供便利。仲裁访客计划涵盖五类人士,即:
    1. 仲裁员;
    2. 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
    3. 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师;
    4. 仲裁程序各方;以及
    5. 与仲裁直接有关或参与仲裁的其他人士例如仲裁庭秘书、仲裁庭指定专家。

在仲裁访客计划下,不论是可免签证访港国家的国民(免签证国国民)或是须持旅游签证/进入许可访港国家的国民(须签证国国民),以及内地、澳门和台湾居民,均可以访客身分来港参与仲裁程序,即他们无须取得工作签证/进入许可[以下统称为「合资格人士」]。

  1. 为免生疑问,合资格人士仍须符合相关的旅游签证或进入许可规定才可来港。于入境前已从合资格的仲裁机构或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取得「证明书」(见下述)的合资格人士可以访客身分短暂来港参与仲裁程序。合资格人士获准在香港逗留以参与仲裁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其以访客身分获准在港逗留的期限,而有关人士每次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日数及每年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次数均不设上限。
  2. 有意循仲裁访客计划来港的人士须于入境前获得「证明书」,以证明他们是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合资格人士。对于由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证明书」须由其中一间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资格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和常设办事处签发。有关名单与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联络详情,请浏览律政司网页︰(https://www.doj.gov.hk/sc/legal_dispute/pdf/Immigration_Facilitation_Scheme_contact_list_sc.pdf)。
  3. 对于在聆讯设施齐备及信誉良好的场地举行的临时仲裁(即并非由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而言,「证明书」须由场地提供者发出。有关场地提供者的名单,请浏览律政司网页︰(https://www.doj.gov.hk/sc/legal_dispute/pdf/list_of_venue_providers_sc.pdf)。
  4. 律政司已向上述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发出仲裁访客计划的指引说明。合资格人士须在入境事务处及有关当局检查时出示「证明书」,而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或场地提供者(临时仲裁)须妥为保存其已发出的证明书。
  5. 有关仲裁访客计划的更多详情,请联络相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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