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會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憑藉下列條件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類別: | 有關人士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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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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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上述第(1)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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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境條例》附表1第2(a)至2(e)項所界定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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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後上述第(3)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但該子女出生時,必須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無居留權(根據本條規定取得的居留權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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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國籍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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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仍可按照法例自動擁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他/她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特區,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任何人士如想確定他/她是否已喪失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可向本處居留權組申請核實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以及是否享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