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会在下列情况下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凭藉下列条件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类别: | 有关人士会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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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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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上述第(1)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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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境条例》附表1第2(a)至2(e)项所界定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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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上述第(3)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但该子女出生时,必须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无居留权(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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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国籍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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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仍可按照法例自动拥有香港特区的入境权,他/她可随时自由进出香港特区,在香港居住、读书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任何人士如想确定他/她是否已丧失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可向本处居留权组申请核实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以及是否享有香港特区的入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