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7日
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及其公司因聘用四名非法勞工,於一月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及罰款。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連同警務處和勞工處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在尖沙咀一間餐廳站內拘捕四名正在從事侍應工作的印尼籍女子。聘用該四名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亦被拘捕。
被捕的非法勞工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該香港居民僱主因並未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於一月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四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他承認控罪,各項控罪被判監禁九星期。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他合共被判監禁十八星期。而持有該餐廳的公司則被控四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各項控罪被判罰款二萬二千元,合共罰款八萬八千元。
入境處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