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7日
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及其公司因聘用四名非法劳工,于一月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入狱及罚款。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连同警务处和劳工处进行的「冠军行动」中,在尖沙咀一间餐厅站内拘捕四名正在从事侍应工作的印尼籍女子。聘用该四名非法劳工的香港居民雇主亦被拘捕。
被捕的非法劳工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该香港居民雇主因并未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于一月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四项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的控罪。他承认控罪,各项控罪被判监禁九星期。部分刑期分期执行,他合共被判监禁十八星期。而持有该餐厅的公司则被控四项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的控罪,各项控罪被判罚款二万二千元,合共罚款八万八千元。
入境处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