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0日
因應終審法院於二○一八年七月四日就Q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終審法院民事上訴2018年第1號)所作出的判決,政府現正檢視受養人入境政策以執行有關判決。在上述檢討工作完成前,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會繼續實施與有關合資格保證人有外地法律承認的同性關係的一方,以受養人身分申請來港居留的過渡安排。
根據現行的受養人入境政策,假如合資格保證人的配偶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及下列資格準則,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會考慮批准其以受養人的身分申請來港居留:
(i)申請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ii)申請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及
(iii)保證人有能力為申請人提供在港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
處長一直按照香港法律所承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一方作為「配偶」的定義。
根據過渡安排,處長會批准與合資格保證人有外地法律承認的同性關係的一方在香港逗留十二個月,或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如適用)一致(以較短者為準),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入境規定及上述特定資格準則。有關人士在香港逗留期間可從事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業務;或在香港就讀而無須事先得到處長的批准。
上述過渡安排於上訴法庭裁定申請人QT上訴得直後及處長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待決期間已經實施。過渡安排不為上述政策檢討工作的方向設定前設,也不應被視作香港法律承認有關同性關係。政府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力求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有關政策的檢討工作。
在Q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中,處長基於QT並非現行受養人入境政策所指的「配偶」而拒絕批准她以其同性民事伴侶受養人的身分來香港居留,申請人QT遂就處長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原訟法庭曾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提出上訴而上訴法庭推翻原訟法庭的裁決。二○一八年七月四日,終審法院駁回處長提出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