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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外地法律承认的同性关系的一方以受养人身分申请来港居留的过渡安排

2018年7月10日

因应终审法院于二○一八年七月四日就QT诉入境事务处处长一案(终审法院民事上诉2018年第1号)所作出的判决,政府现正检视受养人入境政策以执行有关判决。在上述检讨工作完成前,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会继续实施与有关合资格保证人有外地法律承认的同性关系的一方,以受养人身分申请来港居留的过渡安排。

根据现行的受养人入境政策,假如合资格保证人的配偶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资格准则,入境事务处处长(处长)会考虑批准其以受养人的身分申请来港居留:

(i)申请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ii)申请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及

(iii)保证人有能力为申请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处长一直按照香港法律所承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一方作为「配偶」的定义。

根据过渡安排,处长会批准与合资格保证人有外地法律承认的同性关系的一方在香港逗留十二个月,或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如适用)一致(以较短者为准),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及上述特定资格准则。有关人士在香港逗留期间可从事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业务;或在香港就读而无须事先得到处长的批准。

上述过渡安排于上诉法庭裁定申请人QT上诉得直后及处长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待决期间已经实施。过渡安排不为上述政策检讨工作的方向设定前设,也不应被视作香港法律承认有关同性关系。政府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有关政策的检讨工作。

在QT诉入境事务处处长一案中,处长基于QT并非现行受养人入境政策所指的「配偶」而拒绝批准她以其同性民事伴侣受养人的身分来香港居留,申请人QT遂就处长的决定提出司法复核。原讼法庭曾驳回其司法复核申请。申请人提出上诉而上诉法庭推翻原讼法庭的裁决。二○一八年七月四日,终审法院驳回处长提出的上诉。

11-0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