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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及兩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2017年5月4日

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因聘用非法勞工及兩名非法勞工,包括一名尼泊爾籍及一名沙特阿拉伯籍人士,分別於今日(五月四日)及五月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早前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一宗有關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在上水拘捕一名搬運建築廢料的印度籍男子,年齡為二十九歲。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一名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亦同時被拘捕。

另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三月二十九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北角一間食肆內拘捕一名尼泊爾籍男子及一名沙特亞拉伯籍男子,年齡分別為三十四歲及五十五歲。被捕時,他們正在從事洗碗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其中一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此外,該兩名男子亦同時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

被捕的香港居民僱主因沒有查閱該名印度籍非法勞工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他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八星期。而兩名被捕的非法勞工於五月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控以旅客身份在港從事未經入境處處長批准之工作,從而違反其在港之逗留條件及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案件經審理後,他們分別被判監禁十五個月及六星期。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09-0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