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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及两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17年5月4日

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因聘用非法劳工及两名非法劳工,包括一名尼泊尔籍及一名沙特阿拉伯籍人士,分别于今日(五月四日)及五月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早前接获警方转介,跟进调查一宗有关非法劳工的案件。执法人员在上水拘捕一名搬运建筑废料的印度籍男子,年龄为二十九岁。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一名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香港居民雇主亦同时被拘捕。

另外,入境处调查人员于三月二十九日进行的「曙光行动」中,在北角一间食肆内拘捕一名尼泊尔籍男子及一名沙特亚拉伯籍男子,年龄分别为三十四岁及五十五岁。被捕时,他们正在从事洗碗工作。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其中一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此外,该两名男子亦同时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香港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

被捕的香港居民雇主因没有查阅该名印度籍非法劳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及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项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他承认控罪,被判监禁八星期。而两名被捕的非法劳工于五月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控以旅客身份在港从事未经入境处处长批准之工作,从而违反其在港之逗留条件及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案件经审理后,他们分别被判监禁十五个月及六星期。

入境处发言人说:「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者同罪。」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09-05-2017